叶春舫、刘爱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0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9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静叶文建邹殷涛 【审理法官】陈静叶文建邹殷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叶春舫;刘爱华;唐清坤;伍绍珍;唐颖;唐乐乐 【当事人】叶春舫刘爱华唐清坤伍绍珍唐颖唐乐乐 【当事人-个人】叶春舫刘爱华唐清坤伍绍珍唐颖唐乐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春舫
【被告】刘爱华;唐清坤;伍绍珍;唐颖;唐乐乐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叶春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 3
本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1:41:36
叶春舫、刘爱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99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春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清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绍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乐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春舫与被上诉人刘爱华、唐清坤、伍绍珍、唐颖、唐乐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9日向上诉人叶春舫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 / 3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叶春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叶文建 审 判 员 邹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苏晓旋 书 记 员 谢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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