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保洁工作,规范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单位,包括铁路局、车站、车辆段、工务段等各级单位。
第三条 铁路保洁工作是指对铁路沿线、车辆、设施等进行清洁保养的工作。
第四条 铁路保洁工作应遵循“清洁、整齐、美观、有序”的原则,保障旅客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五条 铁路保洁管理应当坚持“公司负责、部门落实、岗位负责、人人参与”的原则,形成全员参与的保洁工作局面。
第六条 铁路保洁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责任到位”的原则,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管理有序。
第七条 铁路保洁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精细施工、检验反馈的原则,不断完善保洁工作机制。
第八条 铁路保洁管理应当坚持和发扬“节约资源、环保先行、绿色运输、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铁路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铁路局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保洁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 第十条 铁路局应当设立保洁管理部门,负责全局保洁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 车站、车辆段、工务段等单位应当设立保洁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保洁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铁路局保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划分,设立巡视组、检查组、督导组等专业组织,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三条 铁路局应当建立保洁工作的行业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保洁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铁路局应当加强对保洁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并及时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包括对沿线、车辆、设施的清洁、保养和维护等。
第十六条 对于沿线的保洁工作包括道岔、防洪设施、信号设备、轨道、供电设备等的清理和保养。
第十七条 对于车辆的保洁工作包括车厢、车身、车底、车顶等部位的清洁和保养。 第十八条 对于设施的保洁工作包括车站、候车室、站台、售票窗口、站内设施等的清洁和保养。
第十九条 铁路保洁工作还包括垃圾清理、废水处理、草木清割、防护设施保养等工作内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确保清洁卫生,保持铁路区域的整洁和美观。 第二十二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保持铁路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积极响应环保号召,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加强安全教育,保障保洁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五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注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域和时段情况,制定不同的保洁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加强装备投入,更新维护清洁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保洁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铁路保洁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旅客、单位和社会参与铁路保洁工作。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条 铁路保洁工作由铁路保洁管理部门负全局责任,车站、车辆段、工务段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十一条 铁路保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督导各单位保洁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应当对各单位的保洁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督促。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保洁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铁路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确保保洁工作的规范和有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铁路局保洁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铁路局负责解释并补充规定。
以上即为铁路保洁管理制度,欢迎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为铁路保洁工作再上新高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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