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

2024-05-16 来源:汇智旅游网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佛安监[2015]150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规

定(暂行)的通知 (佛安监[2015]150号)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日

1 / 3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顺德区除外)范围内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而未达到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按标准执行。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确定,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 / 3

第二章 使用安全的保障

第五条 使用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禁止未成年人、孕妇从事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八

3 /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