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A标段)
发 包 人: 东方鑫泰置业(赣州)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赣州市章江新区K28地块商业、住
宅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签约地点: 赣州市中航城办公楼10层B
签订日期: 二0一二 年四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3
第一条 工程概况 ............................................................................................................................. 3 第二条 承包范围 ........................................................................................................................... 3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 5 第四条 验收 .................................................................................................................................... 6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 ....................................................................................................................... 6 第六条 合同工期 ........................................................................................................................... 6 第七条 合同价 ................................................................................................................................ 9 第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 17 第九条 现场移交标准 .................................................................................................................. 19 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 ....................................................................................................................... 26 第十二条 配合销售 ....................................................................................................................... 35 第十三条 双方现场代表 ............................................................................................................ 36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和进度控制 ................................................................................................ 37 第十五条 发包人相关权利与义务、责任 ............................................................................... 39 第十六条 承包人相关责任、义务 .............................................................................................. 41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 49 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 ....................................................................................................................... 51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要求补充条款 ............................................................................................ 53 第二十条 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 53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 55
附件1:安装工程承包范围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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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工程计价程序表 ................................................................................................... 61 附件3:包工包料工程综合包干单价表 .................................................................... 62 附件4:发包人提供主材、承包人负责辅材及施工综合包干单价表 ............. 63 附件5:项目组织架构表 ............................................................................................... 68 附件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 69 附件7:主体工程质量奖励办法 ................................................................................... 70 附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 ............................................................................................... 75 附件9: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 79 附件10:工程技术补充条款 ........................................................................................ 80 附件11:成品保护补充要求 ............................................................................................ 80 附件12:调差主要材料表 ............................................................................................. 87 附件13:签证管理办法 ................................................................................................. 88 附件14: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 89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附录
附录1 三方施工合同样式文本(另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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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A标段)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东方鑫泰置业(赣州)有限公司 承包人: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章江新区K28地块商业、住宅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1。2、工程地点:章江新区梅关大道与赣康路交叉口 1。3、工程内容: 1、主体工程: 序号 1 2 3 单位工程名称 后浇带东侧商业(含8#售楼处) 1#、2#、4# 后浇带东侧地下车库 栋数 1 3 1 地上层数 2 24/32 0 地下层数 1 1 1 地上面积 (m2) 5400 60510 0 地下面积 (m2) 2000 2200 8663 建筑面积(m2) 7400 62710 8663 合计 78773 注:以上面积仅做参考,发包人保留根据情况需要对上述工程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建筑面积以实际施工图纸为准。
2、配套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消防道路、管网管沟、各类设备基础、化粪池、室外消防水池、各类配套设施(垃圾房、配电间、门卫室等),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调整配套工程具体施工内容。
1.4、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的方式承包.
第二条 承包范围
2.1、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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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2.1。1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
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承包,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
1. 建筑工程:基坑底局部土方挖运回填、地下室顶板土方回填、基坑围护、基础工程
(桩基础除外)、凿/截桩、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工程(含保温、隔热)、防水工程、防腐工程、室内初装修工程(含疏散楼梯栏杆及扶手、护窗栏杆、外墙内侧保温)、外墙饰面工程(不含干挂石材、仿石漆)、进户门安装、防火门安装、金属结构工程(大型钢结构工程除外)、施工降排水、其他需承包人配合工程。具体范围见施工图.
2. 安装工程:室内外给排水、防雷接地、室内电气工程、弱电工程的预留预埋(含穿电
管铁丝)、消防工程预埋(含穿电管铁丝)、通风工程,配合电梯、天然气等其它专业工程所需的预留预埋等。具体范围见合同附件1和施工图。
3. 如发包人按实际需增加工程内容在本工程总造价10%以内的,承包人需积极配合
发包人进行施工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所增加的施工内容,且不得调整工期。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调整以上建筑安装工程具体施工内容。
2。1.2、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
在本条2.1。1款范围内,若部分分项工程定额未有明确子目可套用且发包人亦未作明确说明的,双方可就该部分分项工程协商定价,协商不成,发包人可另行指定第三方按指定价格承包该分项工程。
2。2、发包人直接发包、由承包人负责总包管理的专业工程,分三方施工合同和发包人独立分包两种形式.
2.2.1 三方施工合同工程:
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售楼处装修工程、消防工程(含防火卷帘)、弱电工程、空调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大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含干挂石材)、铝合金门窗工程、外墙仿石漆工程、阳台栏杆安装工程、园建、绿化等,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由发包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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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三方施工合同,承包人须承担配合施工和总包管理的责任. 2。2。2 发包人独立分包工程:
土石方工程(挖、填)、桩基础检测工程、桩基础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包括宽带网)工程、有线电视工程、供电工程、供水工程、发电机工程、立体车位、小区外网、信报箱安装工程、环氧树脂地坪工程(暂定项目)、活动场地及设施安装工程、标识标牌及交通划线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等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须承担配合施工和总包管理的责任。
2.2.3 若以上工程材料为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承包人有义务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或双方
商定的价格安装,并不再收取配合管理费。
2.2.4 发包人独立分包工程及三方施工合同工程中的分包商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商,承包人
对三方合同工程、发包人独立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及工程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负责.
2.2。5三方施工合同是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承包人可以推荐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由发包人
组织入围考察并确定入围投标单位,发包人组织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标单位三方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作为该施工合同的第三方),承包人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在工程施工期间做好此部分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工作,三方合同中如果分包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由事故方承担其相应责任。发包人负责直接向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付款条件由发包人确定,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确认形象进度和质量情况后,发包人方可付款),并要求中标单位向承包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如果承包人不配合签订三方合同,发包人有权将上述合同转化为独立分包合同,并按本合同规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此时承包人仍须按本合同承担总承包配合管理责任。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同时,在工程施工过程及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根据合同附件7对本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奖罚。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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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国家、地方、行业相关验收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根据本通用条款第9条、第12条及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进行.工程质量必须经验收评定为“合格\"。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按照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 合同工期
6.1 合同总工期为607日历天(2012年5月4日8#基础施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综合竣工备案), 其中结构封顶工期为252日历天(2012年5月4日8#基础施工开始至2013年1月10日主体封顶)。合同总工期是指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日期止的时间,结构封顶工期是指从开工之日起至屋面结构完成止的时间。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各工程配合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开工日期:发包人提前7天发出的开工通知书所确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下述工作全部完成之日。按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
过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并达到交付小业主条件;将工程清理完毕撤离现场;将工程及竣工资料交付发包人。
销售控制点:指当地政府规定办理销售许可证时应完成的楼层数及其他要求的工程完成
之日。
6.2 各单位工程工期节点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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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日历天
8#楼(会所、售楼处)主要节点
序号 1 2 3 4 5 工作内容 地库底板施工 出正负零 主体封顶 屋面瓦 室外配套 周期 30 15 26 30 30 开始时间 2012.5。4 2012。6。3 2012.6.18 2012.7。15 2012。7。15 完成时间 2012.6。2 2012。6。17 2012.7.14 2012。8.13 2012.8.13 备注 垫层、防水、底板钢筋、砼 包含屋面 室外道路、雨污水 4#楼样板房主要节点
序号 1 2 3 工作内容 地下室底板施工 出正负零 三层结构封顶 周期 25 10 20 开始时间 2012.6.15 2012.7.10 2012.7。20 完成时间 2012。7.9 2012。7.19 2012。8。8 备注 垫层、防水、底板钢筋、砼 1#、2#、4#楼工程主要节点
序号 1 2 3 4 5 6 7 9 10 工作内容 基础施工 ±0以下施工 主体10层以下 主体20层以下 主体封顶 二次结构 落架 综合竣工备案 交付 周期 60 62 51 51 61 220 开始时间 2012.5。25 2012。6。10 2012。8。1 2012.9.20 2012。11。10 2012.11。1 完成时间 2012.7.23 2012.8。10 2012。9。20 2012。11.10 2013。1。10 2013.7。10 2013。9.15 2013.12.31 2014.4。28 备注 单体含地库 5天/层 5天/层 5天/层 6天/层 6.3 住宅及各单位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各单位工程自开工至 完成至±0.000、结构封顶、落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节点工期不变,总工期不变,上
述工期已包含春节假期。
6.4 售楼处、样板房精装修工作面移交节点及标准
1. 售楼处:承包人必须2012年7月24日之前移交(承包人完成所有承包范围内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二次结构之砌体、抹灰、防水、内墙保温、屋面工程等)。 2. 4#楼入户大堂及一层样板间:承包人必须2012年8月16日之前移交(承包人完成
所有承包范围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二次结构之砌体、抹灰、防水、内墙保温等)。 3. 精装修工作面移交标准:室内批荡完成;室内水电、煤气等洞口预埋完成;给排水管
线安装、保护并试压完成;电管穿铁线完成;阳台栏杆安装完成;铝合金窗框完成;外墙砖(如有)完成;室内垃圾已清除;“三线”具备并确保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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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楼入户大堂及一层样板间移交标准:除完成第3项外,要求8月28日之前提供3
层以下外墙工作面。
5. 承包人移交精装修工作面如有延误,按需要交出工作面的建筑面积每天1元/m2支
付违约金;承包人移交外立面工作面如有延误,按需要交出工作面的垂直投影面积每天1元/m2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免除。
6.5 工期节点和工作面移交节点完成后由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发包人、监理公司共同验收确认。
6.6 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的工作,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包括承包人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如下列原因是承包人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a。 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
b. 发包人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提供图纸;
c。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延期开工、暂停施工(不含因承包人原因被勒令停工); d. 在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并确实导致工期增加; e. 其他甲乙双方认可的事项。
6.7 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承包人应就延误的原因及延误的天数,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据,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保留原件作为工期延长的凭证。承包人未按时提出工期延长申请的,视为工期不需延长。
6.8 非上述6.6条原因,承包人未按以上工期节点完成相关分段工程、或未按工作面移交节点移交工作面,每个节点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二万元,并在当期应支付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并且发包人有权将未完成项目重新发包,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6.9 如果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间完工,发包人将返还因承包人未按工期节点完成相关分段工程、或未按工作面移交节点移交工作面而交付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提前10天及以上完工,发包人给予承包人20万元奖励。 6.10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总
金额的2‰违约金,竣工日期延误15天以上,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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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6.11
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须提前装修、使用部分工程作为售楼示范单位,应提前5天书
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配合在发包人要求的日期前完成示范单位工程,并完成与发包人售楼有关的通道、防护栏、道路及其它配套零星工程等(按本合同工程定额计价,取费及税前浮动与配套工程相同)施工,如有延误,承包人按每天壹万元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免除),延误超出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12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承包人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
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七条 合同价 7.1 合同暂定总价
工程造价暂定(人民币):80,000,000.00(¥捌仟万元整)。
承包人取得经图审通过的施工图后必须在30日历天内完成预算编制,提交发包人书面版及电子版。提交预算后30日历天内与发包人指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完成预算核对,并签字确认。双方完成核对后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工程量按图纸范围包干,承包人不得以错算、漏算要求增加工程量,不得以错套定额子目要求调整项目单价。
7。2 合同计价方式 7。2.1 定额计价部分
本合同的价款为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责任、义务,且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后,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出的。
除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合同文件约定的价差调整及按单价包干方式承包项目情况外,一律不做调整。本合同范围内由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均以合同约定定额计价的形式计价。定额计价方式如下:
一、工程的计量:
除双方另有约定,工程量按指定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计量单位按定额中规定的计量单位执行,计算依据:按工程施工图和说明、结合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须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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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的定额:
①建筑工程执行2004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②装饰工程执行2004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③安装工程执行2004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④园林工程执行2006年《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⑤市政工程执行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⑥费用定额执行2004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⑦签订总价包干合同截止日之前颁布的其它政策性计价文件. ⑧若上述定额和本合同有不同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⑨缺项目部分套用相应或相近定额子目及相关规定。按双方约定计取直接费和间接费。若出现争议双方无法协调以赣州市造价站解释为准。 三、消耗量。
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位消耗量执行定额中规定的定额消耗量,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四、人工费
定额单价中包含的人工单价执行《江西省建设厅所发“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赣建价(2011)8号文),即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57元/工日。若施工期间政府颁布有关人工费调整政策,则遵照执行相关政策进行人工费调差。
五、机械费:
按适用于施工期的江西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调整;同时,可调整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材料费.人工费按施工同期江西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调整.燃料动力材料费按施工同期“江西省造价易网通”发布的赣州中心城区信息价调整。若“江西省造价易网通”没发布赣州中心城区相关燃料动力材料信息价的,江西省建设厅没有发布相关人工费调整文件的,则按定额价执行,不予调整。
六、材料费的结算方式
1 、发包人供货、三方供货和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的结算
本条款不适用于附件4中综合包干单价项目,附件4中所列项目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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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执行.
① 材料由发包人负责运到工地,承包人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甲供材料在材料出库单上签字),并由承包人负责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安装施工等一切后续工作,以上工作(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涉及的费用发包人按材料采购价的1.5%作为卸车、保管、管理费支付给承包人.材料按发包人采购价加上卸车保管、管理费作为材料结算单价.
② 材料费、卸车、保管管理费不参与总价浮动。
③ 材料的用量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后,根据所套用的定额子目所规定的相应材料用量计算,超出定额用量部分的材料费用(按超出量乘以发包人采购价计)及保管配合费均由承包人负责。特殊施工条件下,承包人须提前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核实确认后协商调整.
④ 结算原则:税费按材料总价和实际发生税率计算,即材料的含税结算单价=材料采购单价×(1+1.5%+实际发生税率),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未提及的任何费用不再另计.已到工地的材料货款经承包人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后,按双方签认的同期收货单统计数值由发包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在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进度款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在结算款中扣除。
⑤ 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向发包人提交的建安发票额含材料采购价部分,发包人同时向承包人提交材料采购价等额材料发票;若发包人未能同时将与已提供建安发票同等金额的料销售发票提供给承包人,则在本期进度款中承包人可暂不提该等材料的建安发票,直到发包人将上期同等金额的相应材料销售发票交予承包人后,承包人才补齐相应的建安发票,但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的支付. 2、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结算
认质认价材料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进行确认,并作为结算时调差的依据。该确认价格中已包含运费、材料出厂试验费、税金等全部内容。认质认价是指材料由承包人购买,发包人确认质量和价格,最终结算按确认的价格进行调差。该材料价格按规定正常套取定额及取费(相关采保费、管理费、利润等均视为在此计取),并计入下浮让利。
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结算 1)建筑、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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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均按照施工当月江西造价易网通发布的赣州中心区材料信息价格作为结算单价。同类同规格材料若公布的价格为区间值,则取材料价格区间的均值作为该类材料之结算单价;没有公布信息价的辅助材料按定额价作为结算单价;没有公布信息价的主要材料按认质认价材料处理;若定额中没有确定子目可套用,则同种工艺的不同材料可套用相近子目,定额基价以相应子目为准,材料价按以上原则处理。其中结构、装修施工期间的主要材料按施工期江西造价易网通发布的赣州中心区材料信息价格平均价格进行调差,需要调差的主要材料表见附件12。 ②无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泵送方式,无论泵送的高度多高及距离远近,泵送费用均执行江
西造价易网通发布的赣州中心区商品混凝土泵送费,不再根据泵送方式、泵送高低、距离等而调整信息价,也不再套用定额相关泵送子目.如果江西造价易网通当月未发布赣州中心城区价格则参照九江地区价格信息执行,若当月九江地区价格信息低于赣州商品混凝土采购价格则进行材料价格补差。 2)安装工程:
① 定额未计价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均按照施工开工当月江西造价易网通
发布的赣州中心区材料信息价格作为结算单价。同类同规格材料若公布的价格为区间值,则取材料价格区间的均值作为该类材料之结算单价;没有公布信息价的辅助材料按定额价作为结算单价;没有公布信息价的主要材料按认质认价材料处理;若定额中没有确定子目可套用,则同种工艺的不同材料可套用相近子目,定额基价以相应子目为准,材料价按以上原则处理。
② 定额已计价材料:按照定额价作为结算价,结算时不予调价。
3)没有信息价须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定价格后作为结算价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须提前45天将相关材料厂家的生产许可、检验合格证、材料性能、材料规格型号及其对应的结算价格报经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不认可的,承包人须重报,如双方就材料价格在一周内不能达成一致的,发包人有权选择由发包人采购提供此种材料.
4) 本条提及的结算价,不论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与信息价(或定额价)之间的差价,不论实际施工期间发生的材料、设备的运距远近及过路过桥费用,均按结算价结算,不作调整。
5) 本条提及的材料结算价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卸车费、采购及保管费(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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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价下浮的工程
除发包人供货、三方供货和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结算价,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结算价均参与总价下浮。
七、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
按定额规定执行,指完成本项目内容及本合同要求的一切措施费用。按照本合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如超出定额计取部分已考虑在总价让利中,不另行单独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不进行让利。
八: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按定额规定计取,规费不进行让利。
九、定额结算价组成和工程总价让利率见附表“工程计价程序表” 十、 为便于双方核价,以下子目按如下约定结算: 1) 钢板止水带套紫铜止水带定额子目,主材单价换算; 2) 涂膜防水、卷材防水根据防水品种套价,主材单价换算; 3) 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套抹灰面砂浆子目,主材单价换算; 4) 砖胎膜套砖基础定额子目进入技术措施费项目; 5) 泵送混凝土调差执行赣建价发字[2005]36号; 6) 外墙钢丝网套B2—301龙骨基层钢网; 7) 抗裂网布套B2b—1墙面玻璃纤维网; 8) PVC线管按半硬质阻燃管套用定额子目计取; 9) KBG管按刚性阻燃管套用定额子目计取; 10) 钢塑复合管按镀锌钢管套用定额子目,管件换算; 11) 天面避雷小针制安以延长米套用天面避雷网定额子目计取; 12) 给水管压槽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不另计取; 13) 成品保护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及配合管理费中,不另计取;
14) 基础内当采用直螺纹时,个数以双方确认为准,若无此确认,视为不产生直螺纹. 15) 马镫筋、T字筋、垫铁按实计算,套用钢筋、铁件定额子目进入技术措施费项目中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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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无论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的实际距离远近,均按300米以内综合考虑,不因距离远近而调整定额子目。
17) 计算场外运输费用时,无论运距远近,均按25km以内考虑,不因运距远近而调整定额子目。
18)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按定额列入结算,非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列入结算。
19) 承包人为按时按质完成本工程而发生的夜间施工费、已完工程保护费已综合考虑在税前让利率中,发生时不再另外计取。
7.2.2 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
按约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其总价不参与“附件2”取费及计税,不参与浮动,直接进入税后总造价。
1. 主要材料为三方供货和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费用的单价包干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1)进户门安装; (2)防火门安装; (3)外墙面砖粘贴;
(4)屋面瓦铺设;
上述项目承包人按附件4约定的综合包干单价负责施工,其工程内容及包干单价见附件4.该综合包干单价包含承包人完成安装工作(含附件4提及的工作内容)的一切人工、机械、辅材及所有相关税费,并含承包人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所涉及的费用,以及机械进退场及场外运输费、施工水电费(包括夜间施工照明费用)、管理费、利润、各种施工措施费、赶工费用、工程所需的测量费用、工程验收所需的各种检验试验费用(包括材料检验费用,但防火门消防检测费用另计)、各种施工风险、垃圾清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考虑施工期间的物价上涨因素等一切费用及税金。但综合包干安装单价仅不含三方供货和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费用,该部分材料费不参与取费,也不参与总价浮动,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建安发票须包含该部分材料费用,该部分材料开具建安发票所涉及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发包人另行支付,该等材料的损耗超出附表中要求的部分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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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用量等于按照图纸计算工程量,加上附件4规定的损耗。超出该材料用量部分的材料费用(按超出量乘以发包人采购价计)由承包人负责。
单价包干项目结算价=(该等材料单价×(1+实际发生税率)+综合包干单价)×材料用量。已到工地的该等材料货款经承包人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后,按双方签认的同期收货单统计数值由发包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在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向发包人提交的建安发票额含三方供货和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价,发包人同时向承包人提交该等材料价等额材料发票.
2。 由承包人包工包料进行施工的项目:成品烟道工程工程内容及包干单价见附件3
7.2。3 现场工程签证的结算。
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现场工程签证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现场签证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经发包人审核后,列入结算。
7.2.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现场工程签证的:按相应的专业、工程类别及让利率进行计价。 7.2。3.2 签证的零星机械台班的单价:按照定额中对应的机械台班单价执行,不参与取费,
仅计取税金,也不参与总价浮动。
7。2.3。3 零星签证工日单价按工日计取(每个工日按100元/工日执行)结算时仅计取税
金,不参与取费,也不参与总价浮动。 7.2。3.4 签证要求
详附件13《签证管理办法》。 7。2。4 总承包配合管理费
下列已经签定三方施工合同并完成施工的工程,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为其提供了有效的施工配合与管理工作前提下,发包人按本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配合管理费。总承包工程施工配合管理费直接进入税后总造价,不参与浮动,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时并入工程结算款中.承包人须提供相应价款的税票。
总承包配合管理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再向分包商收取此笔费用,总承包配合管理费的支付时间为承包人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且分包商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完成后,在拨付给承包人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各专业工程所需支付的施工配合管理费标准如下。
1. 大堂精装修工程、电梯前室装修工程、走廊装修工程、样板房精装修为5元/㎡,
室内精装修工程为5元/㎡(取费基数:精装修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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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型钢结构工程为5元/㎡(取费基数:钢结构投影面积); 3. 外墙干挂石材工程7元/平方米(取费基数:垂直投影面积); 4. 门窗工程为7元/平方米(取费基数:按设计图示门窗外框面积); 5. 电梯安装工程为1000元/台;
6. 智能化系统工程为该工程综合布线系统部分造价的2%;
7. 消防工程为不含设备和建筑物外管网造价的工程安装费用的2%; 8. 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为该工程安装费部分的2%; 9. 外墙仿石漆工程为该工程造价的2%;
10. 其他未指明的分部分项工程且需承包人提供配合的专业工程配合费为工程造价
(设备制作安装类工程为安装费用)的2%.
11. 土石方工程(挖、填)、桩基础检测工程、桩基础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包括宽
带网)工程、有线电视工程、供电工程、供水工程、发电机工程、立体车位、小区外网、信报箱安装工程、环氧树脂地坪工程(暂定项目)、活动场地及设施安装工程、标识标牌及交通划线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小区园建、园林绿化不计取总包配合管理费。但以上工程需要总包单位须免费提供水源、电源、坐标点、高程点等技术配合服务;需要利用承包人现有开挖好的管沟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现场已有的施工道路,按第十二条要求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应提供配合,除留洞口、预埋套管外的其他配合费用不再另外计取。其它不须承包人提供配合的专业工程不计取总包配合管理费。
12. 与主体非同期施工的项目或承包人未进行配合的项目不予计取配合管理费。 13. 配合工作内容详具体合同要求,如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超出以上规定的费用不
作调整,已包括在合同让利率中.
7。2。5 关于合同价款的其他约定
7.2.5.1 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计价的合同总价已经包含以下费用:
1. 合同总价已包括必须的加班工作以及为使本工程能在竣工之日前完成而采取的必
须的赶工措施费,补偿加班费以及赶工措施费的要求将不获考虑(包括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也在此列)。不执行定额中关于少于定额工期,费率上浮规定。 2. 合同总价中已包括因施工场地及交叉施工而可能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二次搬运
费,以后二次搬运费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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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为使本工程能在竣工之日前完成而必须或可能增加的周转材料
的费用,以后补偿周转材料费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4. 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
人向税收等部门交纳,发包人已经代交的,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5. 所有材料的检验、试验及二次复试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负责。
若因政策要求甲方负责承担,则由甲方负责签订材料检验实验合同,实际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6. 合同总价已经包含外脚手架拆除费用,外脚手架无论是从上往下拆或从下往上拆,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 基坑观测、建筑物沉降观测由承包人负责,该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8. 取得优质工程及各级文明工地的考评按合同奖励条款执行,不执行定额有关费率
上浮的规定.
9. 分户验收、成品保护及按技术要求执行产生的超出定额部分的费用作为让利,不
另外计取.
7.2。5。2三方施工或供货合同工程的结算,由发包人根据图纸、定额、认价、签证、设计
变更、三方合同条款直接与分包方结算。
7.2.5。3本工程用地红线边界至市政道路之间的临时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但施工方案及图纸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工程费用按照2004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进行计算.
7。2。5。4 发包人已提供施工场地内临水、临电接口。另承包人K27地块生活区的临水、
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补偿承包人生活区总配电箱至接驳口之间电缆主材费用的40%给A标承包人,税前计取。除补偿费用外其余工程费用及施工主材费用由A、B承包人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7.2。5.5 发包人聘用的厨师、保洁人员工资由A、B承包人共同代付,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
费用为准,税前计取。
7.2.5。6本工程结算双方均应使用广联达造价软件。
第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8.1 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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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预付款为800万元,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合同签订一个月之内进行支付,承包人提
供等额合同履约银行保函给发包人。发包人每月扣除应支付工程进度款的20%抵扣预付款金额,直至扣减达到预付款金额时不再扣取。合同履约银行保函格式详见附件14。 8.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按发包人核定的承包人当期(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其中结构阶段的进度款按该层结构顶板浇筑完成方能计取该层工程量),须在进度款中扣除当期使用(包括损耗)的发包人供货材料、三方合同材料 和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并须在最后一次进度款中扣除所有发包人领(收)用的该等材料款,最后一次进度款不足扣的,须确保在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罚款等其他应扣款项,由发包人办理扣款单,发包人有权从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发包人代扣材料款应经过承包人确认才能进行扣除.
即:实际支付的进度款=(实际完成工程量全额—已使用〈包括损耗〉的发包人供货材料、三方合同材料和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其他应扣款)×80% 。
8。3 取得本标段综合验收证书并完成开荒保洁后(分别编制符合档案馆和发包人要求的
全套竣工资料,
包括各分包单位资料,并通过档案馆及发包人验收)且支付至合同有效金额的90%。 8.4 购房业主入伙、结算完成并签定结算协议书,且总承包人提供之发票金额累计达 到结算总价100%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8。5 保修金(结算总价的5%)的支付程序如下:
(1) 保修期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保修金的50%; (2) 保修期满二年后,支付保修金的40%;
(3) 在保证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的正常使用(如不影响安全但影响观感的开裂,不均
匀沉降引起的裂缝等),铝合金门窗工程(密封胶脱胶)和外墙面渗漏的五年质保期过后,支付剩余保修金;
(4) 保修金虽已付清,但不能免除总承包人对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的相应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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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总承包人在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须事先提供与该笔款项金额相同的赣州税务专用工程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推迟支付该笔金额.发包人将于收到前述发票后14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8.7 总承包人需于达到付款条件当月或下月的20日,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包括内容需无条件满足发包人实际要求。
8.9 变更签证费用在工程进度款中不予支付,在结算完成并签定结算协议书后进行支付。如果变更签证累计金额在100万以上,承包人可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在发包人同意后在进度款中支付。
8。10 代付代缴费用的扣除 序号 费用 1 施工用电费 缴纳时间、标准 扣款时间 由乙负责缴纳,发包人办理完临时用电按发包人实际交纳的数额手续后,将临时用电变压器及电表交给在发包人代缴的下一个月施工方负责管理并缴纳费用。 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回。 2 3 施工用水费 其它代扣代缴 由发包人先期代缴 按实际金额当月扣回 8。11 承包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延缓对分包方进度款的审核(承包人应在分包商上报进度
款申请单后3日内完成对质量和进度的确认,或提出不予支付理由),一经发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次,此部分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8.12双方在完成施工图预算核对前,如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支付节点,发包人支付承包
人进度款按600元/m2计算,支付不足的进度款在完成施工图预算核对后的下月支付(完成时间以实际签字时间为准). 第九条 现场移交标准
9.1 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开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完善。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具,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承包人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9.2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承包人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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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探明.
9.3 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9.4 施工范围:具体位置及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见总平面图,发包人负责提供红线控制点。 9.5 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发包人现场确定,提供用水接口。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办理用水手续,施工、生活用水费(水费按赣州市水务集团最新的收费标准或文件执行)由承包人承担支付,若由发包人代缴本工程总用水费用,则根据水费发票在承包人各期进度款中扣回。
9.6 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接驳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采购及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施工用电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搭设、拆除等)由承包人承担,已综合考虑在临时设施中,不再另行计取。工程所需电费、附加费用及现场变电损耗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次工程款中按代缴费用扣回。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总配电房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9.7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保养、维修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负责施工场地硬化及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负责施工道路清扫,负责洗车槽的修建和维护、清理,必须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在工程移交时负责清理场地。上述所需的全部费用已经综合考虑在临时设施费中。
9.8 所有临时设施(含办公、生活、加工场、仓库等)的搭设位置,承包人在搭设前应报经发包人批准。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临时设施需要拆除或迁移时,承包人应服从并负责拆除或迁移,其一次迁移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临时设施中,不另外计取,超过一次迁移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9 若现场提供的临时设施(含办公、生活、加工场、仓库等)用地无法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则由承包人自行在红线外解决,场地费用、临设搭拆、租赁等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计价程序表中的临时设施费中,不另行计取。 9.10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设计标准要求砌筑临时施工围墙,围蔽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
施工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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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材料、设备
10.1 工程要求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合同要求、设计及相关现行标准。材料设备分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设备、三方供货材料设备、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设备、需发包人认可材料设备、承包人自购材料设备.
10.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设备及三方合同材料设备.
10.2。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 见附件4 。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人负责卸货、验收、仓储、转运、
保管、检验、安装以及成品保护等.
10。2。2 三方供货合同的材料设备和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设备
1 、三方供货合同的材料设备和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由发包人组织采购,由甲乙
双方推荐供应商参加报价,发包人组织评审并确定供货单位。
2、采用三方供货合同进行采购的材料和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见附件 见附件4 1) 如有需要,发包人有权将三方供货材料转为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或认质认价材料。
如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对以上材料进行招投标、三方合同签订工作,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次,该款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同时,该材料转为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或认质认价材料.
2) 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招标确定的材料签订三方合同.
10.2。3 属发包人供应材料、三方供货合同以及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范围内的材料、设
备,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该等材料的进场计划报发包人采购,计划须包含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品牌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材料计划,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该等材料已按计划进场的,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该等材料进场计划或提交错漏计划,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进行材料采购或采购错漏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该等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10.2.4 发包人供应材料、代供代付代扣材料、三方合同材料到货后,发包人货到前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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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承包人验收、卸货,货到后由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卸货,并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安排人员卸货,货到现场8小时内必须卸货完毕.承包人应进行详细验收,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和供货方就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负责,承包人就质量问题可以追诉供货方.若材料到现场后2小时内,承包人尚未组织卸货,发包人有权组织第三方卸货,并按实际发生卸货费用的2倍扣罚承包人,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验收合格后,办理收货物手续。 10.2。5 在支付三方供货合同的货款时,由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以及相应资料,付款申请经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发包人才能向供应商支付该批货款;发包人供货合同的货款,发包人只有接到承包人验收合格单后才能向供应商支付进度款(如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的除外);
10.2.6 在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和三方供货材
料,在收货、验货、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包人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责任。
10.2.7 与施工单位清算发包人供应材料、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及三方合同材料:
1. 根据图纸、本合同规定的损耗和现场签证认定的拆改破损数量,确定材料的合理使用
量.
2. 根据施工单位签收的材料供货单,确定代供代付代扣材料(或三方合同材料)实际
合格产品的供应量.
3. 根据以上两项的差额,向承包人开材料扣款单。
4. 多供材料扣款=材料单价*(发包人供应量—承包人合理使用量) 5. 材料的结余属于承包人。
10。2。8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代供代付代扣材料、三方供货材料(发包人指定分包
的材料及施工单位除外)的验货、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10。2。8为保证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正常的验收需要,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供代
供代扣代付材料的相关资料(涉及发包人商业秘密的或与验收无关的除外),否则,现场交验的材料以现场人员签收的材料验收单为准。
10。2.9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
材料设备和三方供货材料设备的范围,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亦不另行计取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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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
10.2.10承包人应确保当月按计划到场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设
备以及三方供货材料设备使用率达到80%以上,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当月实际到场该等材料货款的80%在当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10。2.11如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设备以及三方供货材
料设备后,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2)数量与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后,由发包人对以上事项进行处理,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之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2.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设备以及三方供货材料设备,结算
时,工程量按图纸计算,损耗套用定额及本合同规定的理论用量,属承包人超额订购或使用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资料上报书面资料三份,电子文本一份。
10.3 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设备,范围见附件4。
10.3.1认质认价是指由发包人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
进行认质认价。认质认价后须对材料封样。认价价格中已含运费、采保费、试验费、税金等全部内容.
10。3.2属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申请后在15个日历天内完
成认价工作,承包人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3。3对于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认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人认价后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此价格进入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差异。如发包人证实(按现款交易方式)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限成本价购买某种材料,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或三方供货合同供货.
10.3.4承包人必须及时有效配合发包人认质认价,因承包人配合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及其它
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另收取该材料费总价20%的违约金. 10。3.5 发包人认价材料如超过计划进货时间1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发包人即可按发包人
代供代付代扣方式另行组织订购该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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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安装工程中涉及给排水、消防管的认质定价包括管材与管件。其中管件价格按照双
方认定价格,含量按照定额含量。不以实际发生而调整。
10.4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品牌范围内 选择,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 批准。
10.4。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通化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
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集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钢材。
10。4.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江西国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圣塔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万基水泥有限公司、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水泥,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10。4。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电线、电缆必须为远东、江南、沪安、江西电缆厂所
生产的电线电缆,且要求现场检测.
10。5 除合同规定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三方供货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外,发包人有权对任何材料品牌、质量、价格等做出要求,必要时为确保质量发包人可指定厂家,再由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发包人和厂方商定价格+5%)将作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此部分材料改为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方式,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此部分材料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该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10.6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承包人供货的其他材料如超过计划进货时间1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发包人有权将该材料改为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 10。7 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0.7.1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
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供应材料、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三方供货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承担,且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7.2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
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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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
10。7.3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
规定。所有材料和设备材料设备使用前,均按相关规定或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承包人认可的经检验的材料和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和供货方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7.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
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除外).
10。7.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
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10.7。6工程验收所需的各种材料的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及相关手续费由承包人承担。 10.7。7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进行验收. 10.7.8 承包人需要提交样品的材料、工程设备应在批量加工前,或如为工厂制造产品,应在
加工或定货前给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足够的审批时间的前提下,将有关样品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样品的数量应合理满足为确定所报批的样品是否能达到可以接受的标准的需要;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的名称、产地及供应商联系方式等的样品标签。如果出现审核批准的样品,在工程使用时市场不能提供,承包人重新报送样品并承担所有相应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倘若样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有差异,视为承包人违约。
10.7.9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
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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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10。7.10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
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7。11有封样的材料,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发包人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
规范作为验收标准(如标准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 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
11.1 除发包人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每次。
11.2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分包后不能解除承包人按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1。3 分包工程分类:发包人独立分包工程、三方施工合同工程、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
11.4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1。5 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
11.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承包承诺书后,承包人必须在15天内与指定分
包单位就承诺书约定的造价及各方的责任签订分包工程承包合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而未能及时签订分包工程承包合同,导致指定分包单位原来所作的价格承诺失效或影响指定分包单位进场的现象,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不能及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发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必须即时将情况书面反馈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协调解决,否则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5.2指定分包工程承诺书约定的计价方法确定的结算价包含施工过程分包单位直接发生
的一切费用(但不含开具工程发票所需一切税金),承包人的具体配合内容参照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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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发包人与指定分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
同关系。指定分包单位应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指定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指定分包单位的单项资质(包括未单项注册备案等)达不到政府强制性要求的,由发包人另推荐合格指定分包单位或承包人可自行选择分包单位,但承包人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除外。
11.5.4 指定分包工程的进度及结算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并由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单位办理
结算。承包人在获得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付款后,由承包人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单位支付承诺书中已约定的所有工程费用。本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应得款(即合同约定的总包费用)随进度款支付.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或拒绝付款,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扣除并支付给指定分包单位,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5。5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材料及施工单位,承包人应提供水、电源、施工通道、施
工操作面等协助,并为施工人员进出现场提供方便。如因工程需要,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助。该项管理费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给予费用。
11.7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11.7。1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承担施工配合、协调及总包
管理义务,负责对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竣工资料的归档与整理等进行管理,承包人、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就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所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责任.承包人在履行前述义务时,如需发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其它协助,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11。7.2 三方施工合同工程:在投标并确定中标单位时,承包人推荐单位享有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中标的权利;在支付进度款时,分包商向承包人提供形象进度及付款申请,承包人确认质量和形象进度后,发包人才能向分包商支付该工程款。如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对三方施工合同签订工作(在不影响甲乙双方既定的合同文件中承包人的权益下),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次,该款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1。7。3有关报建、验收手续由分包商负责办理,承包人协助,但承包人对有关报建验收手
续负总责,承包人对三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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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三方施工合同工程,发包人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方式调整为以下三种方式:(1)由承包
人自行完成或分包;(2)仅对材料部分采用三方供货合同方式进行供货,施工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或分包(3)发包人独立分包.
11。7.5 分包工程如在承包人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进场施工的,发包人
不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 11。7。6承包人应提供的总承包配合管理
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承包人须提供总承包配合管理服务,配合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不按要求内容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理,并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当于所发生费用的 2 倍的违约金,并且由此影响该项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7.6.1 承包人应提供的总承包配合管理的基本内容:
1. 根据各专业工程的开工日期及时提供相应工作面.
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进度计划或发包人及分包商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分包工程开工条件的工作面。在施工场地及其它相关条件已能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专业工程进场施工申请,经工程师现场考察,认为确已符合相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由工程师通知相关专业工程承包人进场施工。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出专业工程进场施工申请,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各专业工程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在发包人或委托的监理组织下,承包人应与其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明确所移交场地的范围、条件及相互责任。承包人未办理场地移交手续,或场地移交时相关事项未予明确的,一切不利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 负责整理报送全部竣工资料。
督促、协助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及时做好原始施工记录、技术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的提交,并负责收集整理竣工资料、检查报验资料的准确性与齐全性,以承包人的名义向发包人报送。否则,由于各专业承包人延迟移交资料所造成工程报验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法律法规要求须具备规定专业资质而承包人又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承包人对各专业承包人履行了督促、协助义务的除外。
3. 提供现有垂直运输及外脚手架供各专业工程承包人运输材料、设备、机械(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大、中型设备、机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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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须协调好各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及外脚手架的时间,在本合同工期内确保垂直运输机械及外脚手架供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使用时间能满足各专业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搭设的外脚手架应满足外墙装饰(含石材安装)、构件及外墙铝合金窗等工程的施工安装,若承包人的外脚手架不能满足外墙装饰(含石材安装)、构件及外墙铝合金窗等工程施工,承包人须自行维修外脚手架至满足施工要求;若承包人提前拆除外脚手架或拒绝维修,则因此造成后续工程须重新搭设脚手架、采用吊篮或维修脚手架的所有费用将从承包人的当期工程款中按实转扣.各专业工程对垂直运输、外脚手架的使用须符合承包人主体工程进度的整体安排。脚手架搭设和拆除需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为保证工期有权决定上述设施的拆除方式,承包人不得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4. 负责监督场内所有施工垃圾及余泥外运.
监督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将垃圾及余泥归堆放至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但发包人与承包人指令出现矛盾的,以发包人的为准),定期外运;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未能清运的垃圾,则由承包人负责外运。
若发现现场建筑垃圾乱堆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包括栏板、屋面、窗台、雨篷、管井、设备间、地沟等不易清除的死角),在工程师的见证下,发包人有权派人清理,并按发生费用的1。2倍从承包人进度款或尾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在例会中对其通报批评,甚至扣除违约金。 5. 负责组织现场成品及半成品保护。
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必须组织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分包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成品和半成品,特别电梯厅地面必须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其余类似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等凡土建施工需要跨、踩的部位,承包人均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用旧模板订制保护盒等),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其他要求见附件11)。
如有分包工程或专业承包工程的成品和半成品遭到破坏、损坏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0%,分包商或专业承包商承担80%(分包合同另有规定的,依分包合同规定),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施工操作或其雇员直接行为造成专业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损坏、丢失,则其修复、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有证据证明专业承包人施工操作或其雇员直接行为造成专业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损坏、丢失,则其修复、更换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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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专业工程承包人进场至退场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做好其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分包工程完工后,由分包商和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即日起承包人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保护不周造成损坏的概由承包人负责.
6. 须为分包人提供的基本配合服务内容
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标高线(水平线)及轴线(垂直线)。提供必要准确的测量定位及尺寸.
负责每栋每层提施工供水点一个、每三层设置二级配电箱一个保证用水用电安全。分包人施工用水电费已包含在总承包管理配合费中,承包人不得再向分包人收取该费用(园林工程的水电费由该工程项目的分包人承担,包括挂表费用)。施工用临时水电设备设施未经整体验收撤场前和移交前不得拆除、弃管或移交发包人。承包人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组织各分包指定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及时提供分包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及设备堆放场地等,在场地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场地供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搭设临时仓库.各分包的材料由各分包商负责看管。
7. 承包人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
承包人在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专业工程的进场时间与合理工期(最终以承包人发出的进场时间为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相关专业工程承包人无法按时进场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各分包工程承包人进场前,对专业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负责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每周至少1次例会制度,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1天之内向发包人、监理提交会议纪要.(分包合同约定)
承包人负责督促分包执行发包人、监理所发出的工程指令.
8. 承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承包人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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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承包人对分包工程交叉节点(如窗与外墙保温、窗与墙、外墙涂料吊篮与楼顶固定件的节点等)要有节点做法记录,并在交叉节点隐蔽覆盖前经发包人、监理验收签字。 10. 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进场前,由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该专业分包工程预留预埋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的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分包及后期设计变更需预留洞口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工程价款内。
11. 负责各专业工程完成后在主体结构及墙体上留下洞口的填塞、收口、收边工作。包括:所有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填缝、挂钢丝网、以及抹灰前的一切修补;配电箱各种门等安装后墙面的修补,配合消防等需要箱体安装的分包工程的堵漏、抹灰,并做好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因上述如承包人向分包商收取费用,发包人将从承包人总款项里扣回。
12. 承包人负责一次土建修补工作,因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原因而需要重复打凿所产生的修补或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错误而导致的返修、返工等引起的修补,则按实际发生的数量或费用签证另计。
13. 承包人必须根据具体专业工程的特点与需要,按照发包人工程师的指令完成所需的配合工作,若该工作不属于配合范围内的工作,则发包人需另行签证计费。如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力,或不执行工程师下达的提供施工配合的指令,导致相关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4. 承包人须承担对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在进场前,承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及临水临电供应协议书等。
15.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验收的需要,对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及时配合办理相关质量检查、验收等手续(如盖章等等)。该等工程如属承包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配合发包人和分包商办理分包备案、验收手续. 16. 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11。7.6。2 承包人应对专业工程提供的总承包配合管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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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所列举的基本配合内容外,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与需要,承包人还须分别向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以下具体配合项目:
1 对土方、降水、护坡等前期工程进一步配合
1) 对土方、降水、护坡工程可能存在的偏差进行必要的完善;
2) 在土方回填前,对边坡、降水进行监护,合理使用现场道路,避免对边坡的稳定
影响;
3) 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办理交接手续,这种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已完工程的验收和
移交、由前期工程的承包人搭设或埋设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围墙、临时水电和临时建筑物.
4) 承包人还应考虑专业工程承包人用于降水系统的电缆、电箱等,保证这些设施不会
受到损害,且降水作业不会因承包人的临时设施与这类设施的矛盾、交叉或其他原因而出现中断.
5) 负责监督土方分包商清扫施工现场遗落的散土。 6) 土方由承包人负责备案。 7) 承包人负责基坑平整、边坡修复。 2 对桩基础工程的进一步配合
1) 承包人提供轴线点位,并最终核查布桩点位的正确性。
2) 承包人在塔吊有效施工半径范围内提供试桩时的吊装、吊卸及架子的配合。 3) 承包人负责动载的测量配合工作。 4) 桩基由承包人负责备案。 3 燃气工程
1) 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箱边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 2) 预留洞口(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 3) 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 4) 负责接地保护总接线点的预留;
5) 燃气预埋套管预埋时提供施工配合,并负责套管外壁与结构间的封堵。 4 强弱电工程(含电信、电视、宽带网等)
1) 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 2) 负责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收口收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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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洞口预留(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 4) 弱电部分管井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5 电梯安装工程:
1) 井道垃圾清理,与电梯厂家共同测量确认井道垂直度及交接;
2) 电梯安装前,完成机房全部土建工作,电梯机房满足安装要求;提供各层的标高线到电梯间。
3) 缓冲机座砼的浇筑(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定额计取); 4) 电梯井道防水措施(防止施工用水进入井道); 5) 电梯门框塞缝及按常规方式的收边收口;
6) 在电梯安装前按要求提供充足、稳定施工电源到各电梯井首层及中间层,将施工电源接至电梯电箱进线端;
7) 永久供电线路及末端配电设施在电梯调试前施工完毕; 8) 预留所需的孔洞及在安装后将其回填; 9) 提供电梯安装所需的水泥砂浆;
10) 电梯设备到货时的吊装、垂直运输、提供堆货场地和工具间; 11) 电梯安装期间,配合井道内的安全维护工作; 12) 电梯井道内临时照明;
13) 因工程所需,电梯在交验前提前投入使用,承包人应接入临时电缆保证电梯使用,由电梯厂家派专人操作电梯; 14) 搭设电梯施工脚手架。 6 消防工程:
1) 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 2) 预留洞口(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 3) 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 4) 负责防雷接地总接线点的预留;
5) 预埋套管时提供施工配合,并负责套管外壁与结构间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7 永久供电工程:
1)负责线路和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收口收边工作; 2)配合对现场成品及半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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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 8 永久供水工程(含变频供水系统在内):
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 2)负责协助现场工程成品保护。 9 发电机采购安装及环保工程:
1)提供防雷接地总接线点;
2)机房内承包人设置环保设施需增加的砖墙砌筑等建筑工程施工,砌体施工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定额计取。
10 智能化系统工程:提供防雷接地接线点。 11 门窗工程:
1) 承包人为分包商提供门窗的安装尺寸.
2) 承包人为分包商提供垂直运输、外脚手架、垃圾清运、计量水电费等工作。 3)承包人负责避雷带的最后接驳。
4)承包人负责门窗框下槛与结构间缝隙用防水砂浆、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并应有相应防水措施.
5)承包人负责室内至窗框边用细石混凝土浇筑并抹灰收边。 6)承包人负责空调百叶、阳台栏杆与结构面的安装节点处的修补.
7)承包人负责所有外墙面窗框外缘与结构面涂刷不少于2㎜厚,宽不少于180㎜的JS防水乳液,JS防水乳液涂刷在门窗框外边边缘不少于5㎜的搭接.
8)承包人负责外墙面界面剂,室外水泥砂浆找平,保温材料,涂料或面砖饰面并收口。
9)承包人负责淋水试验。 12 对外墙装饰工程的进一步配合
1) 配合搭设方便外墙装修工程的脚手架。 2) 配合拆除部分脚手架。 13 对精装修的进一步配合
1) 提供标高及控制轴线,并在使用期间定期复核
2) 做好与结构粗装工作面的交接工作,包括水、电等施工条件的具备以及结构质量缺陷的修复;
3) 保证精装修期间精装修材料的垂直运输不受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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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小区内配套工程的进一步配合
1) 配套工程指小区内所涉及的道路、景观、上下水、雨水、热力、煤气、电力和电讯等项目。
2) 承包人应为上述有关专业施工队,免费提供必要的水、电接驳点和受承包人控制的临时工作场所和场地的支持和配合。并按发包人要求给上述配套工程提供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包含但不限于双方图纸会审确认的内容.
15 幕墙工程:
1)埋好预埋件(预埋件费用另计);
2)负责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收口收边工作; 3)配合对现场成品及半成品保护;
4)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
16 机械车库采购及安装工程:配合对停车设备安装中的所有收边、设备底坑的排水、
水泥沙浆的回填及粉光等工作. 17 空调工程:
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 2)预留洞口(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 3)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
4)穿墙套管预埋时提供施工配合,并负责套管外壁与结构间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18 其它工程:详见合同内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配合销售 12.1. 配合内容
因销售需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时间完成下列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发包人另行提前通知):
12.1.1 按规定时间、标准移交样板区、现场销售区、现场展示区。
12.1.2 发包人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应对施
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2.1.3 对于为配合销售而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及销售展示区域内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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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按时先行安排施工完毕。但该项安排不视作提前完工,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赶工费.
12.1.4 完成承包范围内该区域所在楼栋口的单元门至该区域的入户门之间的楼梯间地面材
料的铺贴,墙面的批荡、油漆及楼梯栏杆的安装,楼梯间内的灯具、开关的安装。 12.1.5 完成承包范围内该区域内的墙面批荡、油漆,地面的找平,强弱电的管线、面板的安
装,厨房、洗手间的上下水管的安装(包括样板间的上层户型),厨房、洗手间的防水处理,入户门的安装.
12.1.6 完成承包范围内上层楼板的防水处理。如该区域开放后,出现渗漏水现象,承包人须
立即修复,且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 12.1.7 完成承包范围内该区域外墙的批档、防水处理及外墙饰面。
12.1.8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销售路线两边及该区域的楼盘安装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用
安全网及承担其费用.
12.1.9 承包人完成上述相关工作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已包含在合同的价款内和合同工期内,承
包人不得提出其他索赔要求。如发包人提出超出本条及其他合同条款规定的配合销售的其他专项、特别工作的,可酌情增加费用,但工期不延期。
12.1.10 发包人有权根据楼盘销售等实际需要,在不影响费用及施工条件下,对施工现场布
置进行调整,若因此增加费用的,由发包人负责。
12.1.11 由于现场销售展示区域范围非常大,为了保证现场的正常销售秩序,未经发包人许
可, 承包人材料、设备、垃圾不得进入销售展示区域,并应另行安排其余合适的位置进出;经发包人同意进出该区域的承包人现场人员应佩带发包人签发的出入许可证;违反以上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500元的违约金。
12.1.12 承包人负责搭设本项目的销售通道。销售通道的基本要求:简易安全防护栏杆、安
全防护棚,需防水、防雨。地面为水泥砂浆地面。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12.2. 配合销售还必须满足:合同施工技术要求文件 “配合销售\"的有关要求之规定。
第十三条 双方现场代表
13.1 发包人授权李明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13.2 承包人委派吴宏兵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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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13.3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发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承包人承担每次每缺一人2000元的违约金。
13.4 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 5 个日历天;项目经理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 3 天的,每超出一天,承包人承担 2000 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承包人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
13.5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合同附件5《项目组织架构表》,由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在施工期间每天8:30前、17:30后各打卡一次,未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批准请假而缺勤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缺打卡一次2000元的违约金.
13.6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 30万元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人员不符合附件6规定的,每更换一人承担 30万元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力指令承包人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等及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承包人必须服从并执行。
13.7 承包人委派的材料签收人、资料签收人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和进度控制
14.1 违反下列内容(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违约金为200~1000元:(视情节轻重) 14.1.1 需报验的进场材料应及时报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后方可使用. 14.1.2 严禁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的材料、大型工程设备。
14.1.3 材料物资进场后应标识清楚,待检物资、不合格物资、合格物资不准混放,对不合
格物资必须在两日内清理出施工现场,并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14.1.4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两次验收不合格项。
14.1.5 在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部位旁站工作时,施工单位的工长、质检员不进行旁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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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超过半小时没有出现在施工部位的.
14.1.6 进场材料复试时不按规范所规定的数量、规格进行材料试验者。 14.1.7 不按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方案内容施工者.
14.1.8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成品、半成品遭到有意或无意的损坏致使其达不到使用
和观感要求的。
14.1.9 承包人不落实“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的。
14.2 违反下列内容(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违约金为1000~5000元(视情节严重): 14.1.1 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就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14.1.2 施工中对超出质量验收规范内容,在无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修复方案的情况下,私
自进行覆盖、修补的。
14.1.3 私自改变混凝土配合比、向预拌混凝土内私自加水的。
14.1.4 20.2。4施工资料与工程施工不同步,经监理工程师口头指出后仍不能在限定的
时间内补齐,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监理部对此问题发出《工作联系单》,在《工作联系单》规定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以《工作联系单》发出3日为期限)仍未见回复并对此行为不进行整改者.
14.1.5 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强制性条款内容的施工者. 14.1.6 不接收《监理通知单》者。
14.1.7 对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从而引发火灾或其他
安全事故,或对其它专业工程造成损害者,应视损失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此处罚应以监理工程师的最终决定并经发包人同意为准).
14.3 违反下列内容(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违约金为1000~10000元: 14.1.8 对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检验,试验、取样弄虚作假者。 14.1.9 不按《监理通知单》内容进行安全、质量整改者. 14.1.10 不按《暂停施工令》内容停止施工作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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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 故意隐瞒质量、安全事故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并不保护好事故现场弄虚
作假者。
14.4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连续两周未按周计划完成计划目标,则承包人必须应有书面说明,
说明在下周内拟采取的任何可行措施对前两周的工作进行弥补和完成。补救方案应在24小时内拿出或虽有方案却未按方案执行,每次违约金为1000-2000元。
14.5 如果承包人某一个月未按月计划完成计划目标,则承包人应有书面说明,详细说明下月
拟采取的对上一个月的工作进行弥补和赶工措施.
第十五条 发包人相关权利与义务、责任
15.1. 发包人总代表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和义务签署发包人指令(书
面指令,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才生效).
15.2. 发包人书面要求监理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总监应征得发包人
批准后方予执行.除监理合同已注明的职责外,监理总监应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除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无权免除或减低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5.3. 发包人总代表可书面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及发包人指定给其的职责,并可在必要
时撤回此种授权。发包人总代表授权的代表,在发包人总代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签发的函件,与发包人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总代表有权撤销、变更其代表的指令、函件。但该等指令、函件在被撤销、变更前确已履行的,除应依发包人总代表的指令、函件补救者外,不影响该等履行的后果。承包人对发包人总代表的代表的函件、指令有疑问的,可将其提交发包人总代表进行确认。
15.4. 发包人总代表(含其授权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单
位或监理总监,由监理单位或监理总监发出及监督执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书面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总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除发包人总代表已自行书面确认外,承包人应于收到口头指令后三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承包人未提出确认要求的,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总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总代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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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总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总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员、单位执行该指令,因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6. 发包人可依需要更换发包人总代表(含其授权代表)和监理总监。需更换时,发包人
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职责。
15.7. 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到本项目红线处。承包人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
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15.8. 同意承包人查阅和复印监理合同的相关内容。
15.9.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承包人并应进一步探明
和核实。
15.10. 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
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
15.11. 组织承包人、设计院、监理单位以及各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把
施工图按约定的份数发给承包人。
15.12. 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承包人,并会同监理单位及承包人于现场交验;但水
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15.13. 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
度款的支付、审核竣工结算等。
15.14. 在承包人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后,按照本协议组织各阶段的隐蔽工程、中间工程验收
与工程竣工验收。
15.15. 在承包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按照本协议会同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移
交手续.
15.16.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捌套(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三套竣工图所需图
纸),其他有关资料一套.
15.17.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报发
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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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包人相关责任、义务 16.1 承包人人员配备、更换及相应的责任
16.1.1.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文件的承诺、规定、本工程需要、发包人及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施工组织与安排和配备现场人员。
16.1.2.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自本工程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合格必须专职在工程现场
工作。承包人各专业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在所负责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施工准备和施工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任何项目工作。该等人员必须每天两次到监理现场办公室考勤报到,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如需更换人员、机械设备或变更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和监理并经发包人与监理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人次赔偿发包人100,000元;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赔偿发包人50,000元;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专业负责人的,每人次赔偿发包人5,000元;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余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须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更换人员,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的职责。 16.1.3. 派出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派出履行合同的代表,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授权书,写明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等。
a) 承包人驻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部核发的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技
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须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b) 派驻的项目经理须与投标文件及合同所列名单保持一致,在工程开工前到位,全职负责
本项目工作,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批准,并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c) 承包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必须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前任
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更换。
d) 项目经理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本合同要求、工作态度不良、不适应现场工
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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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项目经理按合同规定、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监理单位发
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报告.因发包人责任而发生紧急情况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非因发包人责任而发生紧急情况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不顺延工期.
f) 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通知,项目经理须出席有关的会议。 16.1.4. 派出符合以下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a) 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及合同所列名单保持一致,在各自的专业
工程施工前到位,在各自的专业工程施工期间均须全职在现场工作,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并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
b) 承包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专业人员的,必须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前任和
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更换.
c) 各专业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合同要求、工作态度不良、不适应现场工
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更换。
d) 承包人更换人员的,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
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6.1.5. 承包人应指定至少一人负责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协调好与各施工单位的
关系以保证该项目顺利、按时完工。并指定一人负责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联络,以保证相互间的资料、信息等能及时传递.并于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将该等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通知发包人。
16.1.6.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
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 16.1.7. 承包人以下人员,若经发包人确认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则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
撤换,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的2天内将其调离本工程,否则承包人按照延迟调离天数每人次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直到承包人委派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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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发包人要求调离的不合格人员为止: a)
发包人认为无法胜任承包人所定岗位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及不能胜任本专业工作的施工技术人员等); b) c) d) e) f)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楼盘销售)者; 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上岗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人员);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6.1.8. 除发包人总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外,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向承包人发
出的口头指令后,承包人应先口头向发包人总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核实。随后,按第二部分第2。4条款的规定于三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16.2
承包人的基本义务、责任
以下承包人工作,除注明费用另计外,其相关费用均被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承包人提出的相关索赔、加计价款、费用要求均不会获得考虑。
16.2.1. 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特别是按本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
成本工程的施工与竣工验收。
16.2.2.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
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16.2.3. 由承包人进场至完工后将本工程移交发包人之日为止,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
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有关设备、材料等。
16.2.4. 承包人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
差异处,要求发包人给予指示。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另有书面确认外,以范围广、要求严、高者为准,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费用或工期的索偿要求。 16.2.5. 承包人必须具备在工程所在地承包本工程的施工资质,并依约办妥相关手续。 16.2.6. 负责办理建设本工程的其他有关合法手续(本合同明确规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除
外)及承担有关费用。对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手续,承包人须予协助。若因承包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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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各项总承包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总承包
服务费为固定总价包干,发包人及其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人的分包单位无需另行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或任何管理费。 16.2.8. 负责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16.3
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责任与义务
16.3.1 遵守国家、工程所在地省、市、地方所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16.3.2 取得并保证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有效的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开工前向
发包人提供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承包人公章证实,并出示原件以核对)。 16.3.3 负责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16.3.4 保证现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清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进入现场的人员造成危
险。
16.3.5 为公众和邻近土地、建筑物的所有人、占用人提供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提供(包
括配合发包人的预售房屋需要提供)所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道路、人行路、照明、防护物和围栏等),并进行合理的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16.3.6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按发包人时间表完成销售展示区域的施
工,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样板房及有关通道的装修的配合。
16.3.7 合同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包括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由承包人完成
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经发包人催告一次后承包人仍未完成的,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承包人并向发包人支付应向第三方支付价款20%的违约金,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6.3.8 承包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责总责,负责指导监督进入现场的专业承包人的安全文
明施工。
16.3.9 若承包人认为工地场地不足的,须自行安排解决场地不足的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如
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并应事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6.3.10 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污水、尘埃和噪音的骚扰.风动钻机要装配消声
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噪音地运转,并要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如因措施不力,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
16.3.11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的措施,并配合发包人实施电脑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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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16.3.12 承包人施工人员须向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办证工本费、押
金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3.13 承包人施工中所有砂石等散料及散碎垃圾的搬运应避免对道路环境造成污染,如有
泄漏则应马上清除,并服从城管对环境卫生的监管和管理。
16.3.14 本工程施工场地,仅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现场,承包人施工平面布置必
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人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临时建筑。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的价款内,其具体要求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进场全体职工必须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2)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工作服:施工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穿着各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上装.安全帽:施工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生产班组人员戴黄色安全帽, 机械操作人员戴兰色安全帽,机械吊车指挥戴白色安全帽。发包人或监理检查,每发现一人没有戴安全帽,发包人从工程款扣除违约金50元。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掉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高空抛物(掉物)造成损害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和第三方的一切损失。以上物品在不再需要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
4)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防火、爆破、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城管、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且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市政府规定的施工作息时间作业原则,并办理有关许可、批准和备案手续,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的价款内.如果被发包人、周边单位居民、行人等投诉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造成承包人或发包人被罚款、被起诉、被征收费用或被勒令停工等全部责任、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00元违约金.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预防由于承包人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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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积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
6)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含红线外临时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整个小区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储存仓库在发包人安排的地方自行架设,并按整体工程的进度和发包人的安排而迁移 和拆除(包括已有的承包人利用的临设),有关迁移和拆除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的价款中,发包人无须另外计付。承包人搭设的现场办公室,应包括:
①、 给发包人无偿提供四间现场临时办公室,一间20平方米,配置四套办公桌椅;
三间12平方米,配置两套办公桌椅;四房均配空调及饮水设施,地面铺砖。 ②、 给监理公司无偿提供两间20平方米的办公室和一间12平方米的值班室及相应
办公设施(桌椅、空调、饮水设施)。
③、 提供一间能容纳20人约30平方米的会议室并配置相关设施。 ④、 在现场搭设的办公室中预留6间12平方米的办公室供各分包单位使用. 以上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的办公室为临时使用,至发包人办公室装修完成后为止。 8)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 9)不能滥用或损坏发包人提供的设施。
10)承包人须在工程进行期间,尽快而经常地从工地清除一切(包括清除专业分包人和专
业承包人产生的)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设备材料等,不阻碍通道和方便检查所有工程.遵循发包人的任何关于清除垃圾或整理工地的指示,直至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11)在合同工程建设期间,进入工程现场的通道和在工程现场内所需的临时施工围墙的
修筑、维护及费用支出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提供临时设施场地,工地现场不准搭设工人宿舍或临时饭堂等,一切有关临时设施场地及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6.3.15 严禁在绿地上堆物及行走或严禁污染绿地,一旦发现,即扣除违约金500元/次,
而无须任何确认手续即可生效。
16.3.16 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
内未整改,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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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7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全天候的持续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
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工程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工程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
16.3.18 承包人搭设使用方便卫生的公厕.
16.3.19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维护灯光、护板、栅栏、
警告信号及警卫,以便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6.3.20 工程及其设备、材料直至正式交付给发包人前,其毁损、丢失等所有风险均由承包
人承担。
16.3.21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承包人应按停工时间支付
10000元/天的违约金。
16.3.22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
罚款等,承包人应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16.3.23 工地内设专门吸烟室.除在该室内,在工地其它地方发现吸烟者一次一次支付违约金
100元人民币,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当同一人被连续发现三次者赶出工地,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16.3.24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须符合国家或省、市等的有关规定,且须保证安全生产文明
措施费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16.4
承包人应按时提交以下现场数据
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并收到图纸后15天内,提交以下资料:
16.4.1. 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并加盖审查印章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16.4.2. 如发包人不能一次性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资料的,承包人应提前30天(如分项应提
前至少5天)向发包人提交各项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之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若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延误工程所引起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16.4.3. 承包人已经取得可能对签订、履行本合同或建设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
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通道、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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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等有关情况,取得相关数据和应得到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⑴ 水文和气候条件。
⑵ 为实施、完成本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服务和货物(设备)的范围和性质。
⑶ 承包人对进场、食宿、设施、人力、电力、运输、水和其他服务的要求。 ⑷ 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
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其相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价款内,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得以不清楚现场情况为由而提出的工期或费用的索赔申请. 16.5
承包人应按时提交进度报告
16.5.1 承包人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
成工作月报》,且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不按要求报送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或暂停支付进度款。 16.5.2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须由承包人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周报
应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预计最终完成时间)。
16.6
清洁及成品保护
16.6.1 承包人须在本工程进行时对已施工、安装部分做好保护措施,避免遭受毁损、磨损,
并在分段完成时复验和确保保护措施仍然妥当。
16.6.2 承包人须配合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的安排,不得允许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
地.工程竣工前清洁并整理本工程的所有项目现场,清理单元内及本工程的所有部位。其施工范围内的整理和清洁卫生需达到以下要求:用清洁剂(玻璃清洁剂)抹洗单元的门窗玻璃(柜)、窗轨、做到无锈迹、无污迹、无灰尘,保持明亮光洁.
16.6.3 承包人须抹净窗台、阳台栏杆、门套、地脚线,扫净室内各处地面,用地拖拖净地
面;根据情况使用全能清洁剂清洗地面,做到无脚印、无污迹、无垃圾、无烟头、无灰尘,保持光亮洁净。
16.6.4 承包人须检扫天花板、墙身及其灯饰、装饰线条,保持无蜘蛛网、无积尘。 16.6.5 承包人须用清洁剂清洗卫生间地面,清理地漏。
16.6.6 承包人须抹净瓷片,清洁天花,保证卫生间洁具洁净、无异味污迹,清扫卫生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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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 承包人须清洗、抹净单元厨具、展台、电器、排气扇、百叶窗、排风口等,保持无
尘、无污迹、整洁明亮。
16.6.8 承包人须清洁和整理本工程所有项目,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
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还须调校所有门、窗、抽屉等,检查及为所有五金上油,修复抹面裂痕,清洁所有墙身、地板及玻璃等。
16.6.9 外脚手架拆除前,承包人应认真检查外墙面质量及清洁情况,确认无毁损、污迹后
方可拆除.若外脚手架拆除后,发现外墙质量、卫生等未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搭外脚手架返工。
16.6.10 承包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清退、搬离所有人员、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有的设备、
工具、用品)后将本工程交付发包人。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7.1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自检合格后,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发包人预计验
收日期,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七天内组织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的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初步检查,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发包人在三天内回复承包人可以正式验收时间。承包人协助发包人邀请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到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单位提出的所有整改意见,承包人应在7天内修改完成。如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规划、消防、环保等验收,由承包人负责申请、落实有关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7.2 承包人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应依照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及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的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资料三套(含每户水电竣工图。不加密),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应按规定在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档案馆确认接受的文件正本由发包人收执.
17.3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二十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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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工程、保修所需及属发包人所有的剩余材料、设备应摆放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已列入合同价款并运至工地的剩余材料,除应相应调减本合同价款者外,归发包人所有),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及物业公司签字确认后,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的,视为逾期竣工,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须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17.4 承包人逾期未清退的物品,发包人留用的,无偿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不留用的,均
视为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可任意处置,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如有剩余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清理,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清理费用。处置收入或应付工程款不足以扣除处置费用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造成的损失)。
17.5 承包人逾期清理及撤离现场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
的一切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造成的损失)。
17.6 承包人依第17.1条款完成所有整改,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且取得所有验收合格证明,
且已按照第17.2条款向发包人提交所有工程竣工资料和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按照17。3条款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最后日期(履行竣工验收批复文本的时间除外)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每逾期完工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天。若因发包人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引起的工期延期则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17.7 本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和保管;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提前使用的
该特定部分不当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8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7.9 本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应交付工程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如有)不得因与
发包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经济纠纷或其它争议而拒绝交付工程或继续占据工地.违者须按逾期竣工违约金的120%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如有)扣减、迟发员工工资引致的占据造成逾期竣工或逾期交付的,按逾期竣工违约金的150%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并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及所有投资利息及相关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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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
18.1 在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要求设置专款专用账户.
18.2 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界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建设用地通知书等所有的报建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竣工验收前负责竣工报验收手续(以上手续具体负责人以工程所在地相关政府规定为准).
18.3 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18.4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式
8份(其中4 份用于制作竣工图)及1套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应符合规范并满足归档要求.若图纸变更较大,发包人需重新向承包人提供相应份数的图纸。
18.5 因发包人原因而导致总工期延长,除相应顺延承包人的工期外,当此类工期延长
累计30天以上时,从第31天起,经发包人确认后,可计取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脚手架闲置费、现场管理费四种费用。此类费用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也不参与总价浮动。其它上述未提及的费用不予计取。
1. 人工窝工费: 按30元/工日计取;
2. 机械停滞费:只计取塔吊及人货电梯,塔吊按2。5万元/月,人货电梯按2万元/月。(不含人工费,人工费按人工窝工费计算)
3。 脚手架闲置费:按闲置外墙脚手架的垂直投影的外墙结构面积计算工程量,多层:1元/㎡·月, 24层~32层:1。4元/㎡·月 ,不足月的,单价摊分至天数计算。
4. 现场管理费:按人工窝工费的20%计取.
18.6 本工程的计价不因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如施工主干道等)的改变而调整相关的费用. 18.7 关于杜绝假发票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违约金;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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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按约定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18.8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或因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负责,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此类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直接责任所引致的。若发包人因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行政决定裁判或和解协议或维稳需要先行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8.9 发包人已经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属于承
包人自行购买的保险由承包人自觉购买. 18.10
雇员赔偿保险
18.2.1. 承包人须对其雇员、工作人员、代理人、劳务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18.2.2. 发包人对任何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分包、专业承包,下同)单位的雇员、代理人、劳
务人员或其他人(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他分包单位)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含律师费等法律费用)和支出.若发包人因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决定或和解协议或维稳需要先行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8.2.3. 承包人须为自己和对受雇于工地上或在当地任何地方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的
所有雇员、代理人、劳务人员或其他人的所有责任投有及维持所需的意外、工伤保险及社会保险等。
18.2.4. 每当发包人合理要求时,承包人须呈交证明本条款要求的保险适当地维持的证据供
发包人查阅。在任何时间,发包人可以要求呈交保险单和收据供查阅。
18.2.5. 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有无索
偿,承包人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将该损伤通知发包人。
18.2.6. 承包人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和劳务人员报酬,因有工人或劳务人员投诉,发包人书面通
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供发包人认为足够的资料证明并无欠薪或已妥善解决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以支付工人工资和劳务人员报酬,并视为已向承包人支付等额价款.承包人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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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劳务人员报酬额的10%的违约金。
18.11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地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规范,发包人有权就承
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整改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按每违反一条扣款200元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8.12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
协商。承包人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18.13 本合同签订同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提供的《代付代扣材料物资款三方协议》及
《材料供货合同》版本与发包人、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
18.14 工程结算必须在承包人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
保证书》后开始进行(如五方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资料已经齐全并履行了一切相关手续后一个月仍没有进行备案,工程结算开始进行)。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要求补充条款 见附件10
第二十条 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 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 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
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
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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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
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
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 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 通用条款17。8款增加: 工程付款宽限期为14天。 六、 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七、 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贰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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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八、 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贰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九、 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 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时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共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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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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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装工程承包范围
第一部分 20~33高层住宅楼及首层商业工程:
一、电气工程
(一)配电箱
承包人负责安装建筑物室内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水泵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及监控中心双电源切换箱、电信机房配电箱、电梯机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风机电源箱、防火卷帘电源箱、潜污泵控制箱、发电电源配电箱、弱电箱、中央空调设备等电源箱。
(二)用电器具
建筑物内(宽带网络机房、发电机房、直饮水设备房以及由外电施工单位承担的高低压配电房、精装修范围内除外)需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排风扇等。
(三)配管
强电:负责室内全部低压动力和照明系统的线管、线槽(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线槽)、桥架(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桥架)、线盒.以户外第一个派接箱为界.承包人负责敷设由户外派接箱至本工程户内电表箱的电线管、本工程户内电表箱至户内总配电箱的电线管和过线盒、户内总配电箱至户内用电终端的电线管和过线盒,过线盒均要求封盖,每根线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派接箱。
弱电:以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由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含电视、电话、宽带网络、智能化(含可视对讲、电铃、报警器、门磁、窗磁、按钮、监控、背景音乐等)]的暗敷线管、线槽、桥架、线盒,线盒均要求封盖,暗敷线管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弱电检查井。
(四)配线
强电:承包人负责由派接箱下桩敷设线缆至户内总配电箱接线(含集中电表箱下桩的电线接线及无偿配合永久用电单位的调试配合工作)。
公共照明系统集中电表箱下桩的全部电线、电缆敷设。
动力系统中自预留低压配电箱(柜)下桩至相关用电配电箱的全部电线电缆(含市电和发电)敷设和线缆上下桩接线(除另有约定外)。其中,消防风机动力配电系统线缆敷设至消防风机控制箱上桩(不含消防风机控制箱下桩接线),潜污泵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潜污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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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各系统发电电源接自发电机自动控制屏(含发电机自动控制屏下桩接线),水泵房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水泵房电源箱(含电源箱,不含电源箱下桩接线),电梯市电电源接自市电预留低压配电柜.
弱电:不需敷设线缆。 (五)防雷、接地、等电位
承包人负责全部防雷、接地、等电位工程。 (六)承包范围内的电气工程系统的全部调试。
二、给排水工程
(一)生活给水系统(不含直饮水系统):室外有设置给水阀门井的,以室外第一个给水阀门井为界;给水管道直接接入建筑物的,以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阀门井阀门(不含阀门井及阀门)至室内及室内的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水表、用水器具、水箱、相关预留预埋件等工程的施工。不含变频生活给水设备和消防给水系统。
(二)排水系统:以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不含排水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全部排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相关预留预埋件等。
第二部分 小区公建配套工程:
一、电气工程
(一)配电箱
承包人负责安装建筑物室内配电柜/箱、公共照明配电箱、水泵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及监控中心双电源切换箱、电信机房配电箱、电梯机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风机电源箱、防火卷帘电源箱、潜污泵控制箱、发电电源配电箱、中央空调设备等电源箱、弱电箱。
(二)用电器具
建筑物内(宽带网络机房、发电机房、直饮水设备房以及由外电施工单位承担的高低压配电房、精装修范围内除外)需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排风扇等。
(三)配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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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电:负责室内全部低压动力和公共照明系统的线管、线槽、桥架、线盒。
弱电:以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由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含电视、电话、宽带网络、智能化(含可视对讲、电铃、报警器、门磁、窗磁、按钮、监控、背景音乐等)]的暗敷线管、线槽、桥架、线盒,其中暗敷线管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
(四)配线
公共照明系统集中电表箱下桩的全部电线、电缆敷设及集中电表箱下桩的电线接线; 动力系统中自预留低压配电箱(柜)下桩至相关用电配电箱的全部电线电缆(含市电和发电)敷设和线缆上下桩接线(除另有约定外).其中,消防风机动力配电系统线缆敷设至消防风机控制箱上桩(不含消防风机控制箱下桩接线),潜污泵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潜污泵设备,各系统发电电源接自发电机自动控制屏(含发电机自动控制屏下桩接线),水泵房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水泵房电源箱(含电源箱,不含电源箱下桩接线),电梯试电电源接自市电预留低压配电柜。
(五)防雷、接地、等电位
承包人负责全部防雷、接地、等电位工程。 (六)承包范围内的电气工程系统的全部调试。
二、给排水工程
(一)生活给水系统(不含直饮水系统)
室外有设置给水阀门井的,以室外第一个给水阀门井为界;给水管道直接接入建筑物的,以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阀门井阀门(不含阀门井及阀门)至室内及室内的全部给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水表、用水器具、水箱、相关预留预埋件等工程的施工。不含变频生活给水设备和消防水泵设备.
(二)排水系统
以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不含排水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全部排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排水器具、相关预留预埋件等.
小区市政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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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工程
(一)配管
强电:承包人负责敷设自建筑物室外第一个检查井起的所有小区强电主管网(不含小区内高低压电力管网部分,高低压电力管网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配套单位施工)及小区市政道路照明系统、小区围墙照明系统的线管、线盒(含灯具安装),其它小型配套用电系统的线管、线盒,园林景观照明总配电箱上桩电源配管,不含小区园林照明系统的线管、线盒。
弱电:承包人负责敷设自建筑物室外第一个检查井起的所有小区弱电主管网。 (二)配线
强电:承包人负责敷设自小区配套用电系统低压配电柜(箱)下桩(含下桩接线)至小区市政道路照明设备及其它小型配套用电设备的线缆,围墙照明系统配线,园林景观照明总配电箱上桩电源配线。
(三)用电器具
承包人负责安装(除园林照明外)室外配套区域所需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等、小区道路照明系统及其它小型配套用电系统的区域电源箱、控制箱、开关插座、照明设备等。
二、给排水工程
(一)给水:承包人负责敷设自一次网后的小区给水管道主管网,包括水泵房内、生活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市政压力给水管网及加压给水管网。
1.建筑物外设置有阀门井的,承包人负责敷设给水管道至阀门井,含阀门井及阀门。 2。给水管道直接引入建筑物的,承包人负责敷设给水管道至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 (二)排水:承包人负责敷设小区排水系统主管网,不含建筑物户外第一个检查井至户内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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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工程计价程序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费用名称 直接工程费 技术措施费 组织措施费 价差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小计 让利率 让利后价格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规费 其他费用1 合计 税金 其它费用2 总价 1+2+3+4+5+6 5 % 7*(1-5%) 9+10+11+12 13*3.477% 13+14+15 计算公式 说明 按定额规定计算 按定额规定计算 按定额规定计算,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按定额规定计算 按定额规定取费 按定额规定取费 按定额规定取费 按定额规定取费 招标文件与合同规定的不参与让利在税前计取的费用 按定额规定取费 招标文件与合同规定的不参与让利在税后计取的费用 注: (1)根据江西省费用定额规定“价差”项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上级(行业)管理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2)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赣财综[2012]5号),上级行业管理费不再计取. (3)根据赣建价〔2009〕2号文规定,定额测定费不再计取。
附件3:包工包料工程综合包干单价表 其中 含税综序工程项目名称 号 位 (元) (元) 费 费 GRC成品烟道工一 程 m 65 量 图集07J916—1A,符合图纸规定的图集规范要求。 1。内外烟道、烟冒、防串烟排气二 不锈钢烟帽 个 300 根据设计图纸按个计量 阀安装 2.完成本工程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说明:烟道工程含税综合单价含主材费和其他费,其中主材费含材料费、材料损耗及运输、采保费、装卸费等与材料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他费包含投标单位在各环节的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含机械进出场费)、管理费、利润、所有规费、税金、加班费、赶工措施费、成品保护费、各种综合措施和技术措施费及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工程所需的检测与测量费、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场外住宿及办公费用、风险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均包含了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单合单价费人工材费 费 根据设计图纸按长度计GRC成品烟道,采用住宅排气道主材辅机械金及其他管理费、税计量方式 工作内容及项目特征 备注 其他费用
附件4:发包人提供主材、承包人负责辅材及施工综合包干单价表
综合包干单价(元) 110 序号 1 工程名称 进户门安装 防火门安装 单位 樘 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镀锌铁片固定、安装、水泥砂浆塞缝、收口收边、完工清理、成品保护 包括但不限于镀锌铁片固定、安装、水泥砂浆塞缝、收口收边、完工清理、成品保护 包括但不限于基层水泥砂浆铺设、固定挂瓦用的钢筋及铜丝、铺灰盖瓦、抹平瓦、安脊瓦、修齐瓦口边线、清扫瓦面、冷瓷漆涂色、完工清理、成品保护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樘计算 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樘计算 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施工用量或损耗率 损耗为0% 承包人负责的辅材 发包人提供的主材 备注 2 樘 100 损耗为0% 固定片、水泥砂浆、锚钉等辅材 成品门 固定片、水泥砂浆、锚钉等辅材 成品门 水泥、水泥砂浆、膨胀螺栓、钢筋、铜丝等 屋面瓦、脊瓦等 3 西瓦或水泥瓦安装 m2 70 4 外墙面砖 m2 40 搭接损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屋面现场排料情况确斜面积计算 定,施工损耗按1%计取 搭接损耗由发包包括但不限于基层清理、修补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人与承包人根据粘结剂、勾缝剂、切割、倒角、铺计算,扣除0。3以上的现场排料情况确贴、完工清理、清洗染污的位置 孔洞面积 定,施工损耗按2%计取 单价包干内容见本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点 专用勾缝剂、粘结剂、专用基层处理剂等 外墙面砖
合同附件4: 发包人供货材料、设备明细单
序号 1 2 3
材料名称 电梯(安装施工签三方施工合同) 水泵(污水、给水) 发电机组(如有) 备注
合同附件4 三方供货材料、设备明细单
序号 1 2 3 4
材料名称 配电箱(含户内箱)、配电柜 屋面瓦 外墙面砖(如有) 备注
合同附件4 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建筑装饰)明细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防水材料 内墙涂料 外墙涂料 材料名称 备注
合同附件4 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安装)明细单
序号 1 3 4 5 6 8 9 桥架 给水管 排水管 室外排水管 室外给水管 电线管 材料名称 备注 11 12 13 14 15 16
附件5:项目组织架构表
工程名称:
企业 资质 执行经理 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工程师 法人 代表 技术员 工程师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一级建造师 安全经理 安全员 项目管理架构 身份证号码 社保帐号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主要 施工 技术 质安 人员 清单
工种 施工员 施工员 施工员 技术员 质量员 质量员 安全员 姓名 执业资格 施工员 施工员 身份证号码 社保帐号 施工员 技术员 质量员 质量员 安全员
附件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 工程 编号:
致: (监理单位全称)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请予以审查和批准. 附: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确认或修改意见: □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施工技术措施可行 □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可行 □安全工器具满足施工要求 □施工进度计划满足工期要求 □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施工工器具安全可靠 □施工计量、检测器具有效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批意见: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说明:1.在需要选择的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
附件7 主体工程质量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工程质量考评措施
工程质量考评检查小组的构成
考评检查小组由发包人、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各派一名专业工程师组成,考评检查结果由各方代表现场签字确认,作为质量考评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质量考核按单栋(地下室算区块)对下列三个阶段共十五个考评指标
进行考评:
1、 主体工程阶段:包括混凝土结构尺寸;楼板厚度;混凝土外观质量;砌体砌筑四个质量考评指标.
2、 装饰工程阶段:包括室内墙抹灰;外墙装饰;铝合金门窗安装;建筑尺寸(房间平面尺寸、飘窗台尺寸);阳台栏杆;室内地面铺贴;室内墙面饰面板(砖);木门安装;墙面涂饰九个质量考评指标。
3、 防水工程阶段:包括屋面防水;卫生间、阳台、露台防水两个质量考评指标。 第三条
每个质量考评指标划分为若干个质量评价要素(见本办法第三章),各质
量评价要素抽检合格率=(该质量评价要素抽检点合格点数÷该质量评价要素抽检点总数)×100%。
每个月单栋(区块)工程质量抽检合格率=抽检的各质量评价要素抽检合格率的代数平均值。 第四条
原则上每月每栋(区块)按施工阶段选两个质量评价要素进行质量考评,
每个质量评价要素抽查10个抽检点检查其合格率。 第五条
每个月根据当月单栋(区块)的工程质量抽检合格率,对施工单位进行奖
罚,具体如下:
1. 单栋(区块)工程质量抽检合格率≥80%的,当月奖励施工单位本月完成工程量
造价的1%。
2. 单栋(区块)工程质量抽检合格率〈80%,但≥70%的,当月不奖不罚. 3. 单栋(区块)工程质量抽检合格率<70%的,当月扣罚施工单位本月完成工程量造价
的1%。
工程完工后,根据本工程±0。00以上实际检查月数,对各月份的工程质量抽检
合格率进行统计,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奖罚:
1. 工程质量抽检合格率≥80%的月份数占实际检查月数的百分比≥80%的,且每月
抽检合格率≥70%,奖励施工单位本栋(区块)工程造价的1%。
2. 工程质量抽检合格率≥80%的月份数占实际检查月数的百分比〈80%的,不奖不
罚。 第六条
另外,根据抽检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可直接进行对质量奖励
进行扣减。直接扣减的质量问题分为A、B二类.出现A类质量问题的,将直接取消该本栋(区块)工程的质量奖励,如之后的检查月份又出现抽检合格率〈70%的,仍按第九条进行扣罚。出现B类质量问题的,将认定该栋楼该质量评价要素当月的抽检合格率为零。
A类质量问题:出现严重影响建筑物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例如:
1. 结构板出现通缝; 2. 批荡出现裂缝;
3. 钢筋、水泥的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 4.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弄虚作假; 5. 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B类质量问题:出现局部影响建筑物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或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的。
第二章
第七条
各项质量考评指标的抽检及评定办法
抽查点的确定原则:
1. 在实体检查前,先选定好抽检单位,抽检单位中选择观感最差的点作为抽检点. 2. 抽检单位的选定:应在每栋当月检查范围内均匀分布。 第八条
主体工程阶段
1. 混凝土结构尺寸
质量评价要素:结构(梁、柱、墙)的层垂直度、平整度、截面尺寸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一栋号抽查10点. 评定标准:以国家规范为准,超过规范要求的,该点判定不合格.
检查方式:垂直度用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测量;平整度用2米靠尺和塞尺检查;截面尺寸用钢尺检查。 2. 楼板厚度
质量评价要素:混凝土楼板的厚度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一栋号抽查10点。 评定标准:以国家规范为准,超过规范要求的,该点判定不合格。 检查方式:专业工具无损检测、钢尺测量 3. 混凝土外观质量
质量评价要素: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不能出现烂根、蜂窝、孔洞、露筋、夹渣、裂缝的现象,否则该点判定不合格.
检查方式:目测、拍照。 4. 砌体砌筑
质量评价要素:检查砌体砌筑间歇时间、门窗洞口尺寸偏差。 检查内容:上月完成的、可检楼层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一个抽检点必须符合下面要求,否则该点判定不合格.
①砌筑间歇时间:检查砌筑工程的隐蔽记录(工程部须建立此项隐蔽记录),砌筑时间间隔须符合现行施工规范要求。 ②门窗洞口高、宽允许偏差±6 mm. 检查方式:检查隐蔽记录、钢尺测量。 第九条
装饰工程阶段
1. 室内墙抹灰
质量评价要素:检查门洞口处的墙体厚度、批荡层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空鼓开裂及抹灰铁丝网.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以国家规范为准,超过规范要求的,该点判定不合格。 检查方式:目测、钢尺、2 m垂直检测尺、2 m靠尺和塞尺、直角检测尺。
2. 外墙装饰
质量评价要素:饰面砖(板)的平整度、饰面砖(板)的垂直度、外墙涂料。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一个抽检点必须符合下面要求,否则该点判定不合格。
饰面砖(板)的立面垂直度偏差不超过4mm,饰面砖(板)的表面平整度不超过5mm(4mm).
外墙涂料:涂饰均匀、颜色一致、外墙面无裂缝。 检查方式:目测、2m靠尺、塞尺。 3. 铝合金门窗安装
质量评价要素:铝合金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铝合金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一樘门或窗为一个抽检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以国家规范为准,超过规范要求的,该点判定不合格。 检查方式:钢尺测量、1米垂直检测尺。 4. 建筑尺寸
质量评价要素:检查建筑物房间平面尺寸、飘窗台平面尺寸。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一间房间为一个检查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一个抽检点必须符合下面要求,否则该点判定不合格. ①房间平面尺寸的长或宽与设计尺寸相比偏差不超过2cm。
②每间房的长或宽各取3个值进行比较,这三个值分别是两端和中间部位,三个值的偏差最大不大于1cm。
③取飘窗台两端长度或宽度进行比较,飘窗台长或宽尺寸偏差不能大于5mm。 检查方式:钢尺测量 5. 阳台栏杆
质量评价要素:栏杆高度、栏杆垂直度。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栏杆垂直度允许偏差3mm以内,栏杆高度偏差4mm以内。
检查方式:1米垂直尺、钢尺. 6. 室内地面铺贴
质量评价要素:地面的表面平整度、相邻板块接缝高低差.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一个抽检点必须符合下面要求,否则该点判定不合格。
石材地面的平整度不超过2mm,地砖地面的平整度不超过2mm,木地板表面平整度不超过3mm。
相邻板块接缝高低差不超过0。5mm。 检查方式:钢尺、靠尺、塞尺。 7. 室内墙面装饰
质量评价要素:墙面石材(瓷片)的垂直度、墙面石材(瓷片)的平整度。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一个抽检点必须符合下面要求,否则该点判定不合格。
墙面石材(瓷片)垂直度不超过2mm.墙面石材(瓷片)的平整度不超过2mm(3mm). 检查方式:2米垂直检测尺、2米的靠尺、塞尺. 8. 木门安装
质量评价要素:木门与地面(装修完成面)之间的限值、木门的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一个抽检点必须符合下面要求,否则该点判定不合格。木门与地面(装修完成面)之间的限值:外门5-6mm,内门6-7mm:木门的槽口对角线长度差不超过3mm.
检查方式:钢尺,靠尺、塞尺。 9. 墙面涂饰
质量评价要素:涂饰的颜色、涂饰的砂眼和刷纹、涂饰的流坠和疙瘩、收边收口.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涂饰的颜色要一致,涂饰不允许出现裂缝、砂眼、刷纹,流坠、疙瘩,收边收口完整一致.否则该点将被判定为不合格。 检查方式:目测、灯光照射检查。 第十条
防水工程阶段
1. 屋面防水
质量评价要素:防水材料厚度与防水材料层数,是否有漏水痕迹.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任一个抽检点必须满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不能有漏水.否则该点判定不合格。
检查方式:目测、防水涂料割取20mm*20mm实样用卡尺测量。 2. 卫生间、阳台、露台防水
质量评价要素:防水层厚度和防水层层数,是否有漏水痕迹。 检查范围:上月完成的可检查到内容,每栋楼检查10点.
评定标准:任一个抽检点必须满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不能有漏水,立管穿楼板处、地漏处塞缝须密实且无漏水痕迹,否则该点判定不合格。 检查方式:目测、防水涂料割取20mm*20mm实样用卡尺测量。
附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东方鑫泰置业(赣州)有限公司
承包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章江新区K28地块商业、住宅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乙方总承包范围内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由于乙方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地下室防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发包人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返修范围,乙方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乙方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发包人负责知会乙方,并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
二、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二)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 五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二 年;
6。其他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低于二年 。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二)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派人保修,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五)质量保修完成后,经业主和发包人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六)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发包人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发包人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七)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处理结果由业主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四、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1.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和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
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2.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
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
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a:接到发包人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c: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发包人客户服务中
心报告;
d: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e: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4. 因乙方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
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3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 5.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知会乙方,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
收意见即可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五、乙方维修安排:
1. 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名,安装1名)在
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发包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2. 乙方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a) 通讯地址: b) 电话/手机: c) 传真:
3.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否则无法联系
时,视为乙方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
4. 每一住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
5. 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
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六、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七、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的规定一致。 八、其它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致 东方鑫泰置地(赣州)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与贵司签订《 章江新区K28地块商业、住宅项目主体及配套(A/B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1、我司将成立有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民工权益保障部门经理,与贵司民工权益保障部门工作对接。
2、我司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3、我司承诺将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绩效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之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按贵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如果我司违反承诺,则同意贵司的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我司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再支付进度款的余额。
4、一旦出现本公司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5、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承诺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
承诺日期:二0一二年 月 日
附件10 工程技术补充条款
工程技术补充条款
附件11:成品保护补充要求
土建:
1) 各家总承包单位在自己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好已完或未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措施(墙地面的保护、阳角保护、门扇保护、镜面保护、栏杆扶手保护、窗框、玻璃等),且保护材料需牢固、耐用,持久.
2) 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其它单位的成品、半成品进行看管、保护,并及时更换或安排其他总承包单位更换过程中出现的因己方或其他单位施工造成破损的保护材料.
3) 本着“谁施工谁保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成品及半成品负有看管和保护的责任。当一方施工单位施工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完工及保护完成并移交给另一家施工单位后,其成品保护便由另一家施工单位负责.机电安装须执行“安装完毕,立即保护”的原则,给排水管必须用透明薄膜缠绕保护,电气盒的保护首先应用合适的材料填塞,然后用专用材料封口,以防止污染和堵塞。因各分包方单位施工偏差而造成其它工程的返工、返修,其费用由偏差方分包单位负责,业主有权在未得到偏差方分包单位书面确定的前提下从该单位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
费用。
4) 各总承包单位的成品或半成品损坏,只要现场证据确凿,不论损坏方是否对其行为进行书面认可,业主项目部有权从损坏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所造成的损失一切费用.
5) 分包单位进场后,总承包单位需在每栋单体下设置固定保安二名,对进出楼层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楼层巡视,如出现成品破坏、偷盗现象发生且无法找到责任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从总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无条件扣除。
精装修:
在整个精装施工过程中直至竣工移交前,精装修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成品保护工作由装修单位负责,任何成品损坏或丢失其责任均由装修单位承担。在做成品保护前,应对各具体部位的保护措施及材料编制书面资料上报,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能进行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应考虑多次拆除、复原、修补和替换,涉及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各类电器控制表箱要确保其完好性。
各类下水管道口应采取封盖封堵措施,避免杂物落入造成堵塞. 注意保护好厨房及卫生间的防水层,严禁打凿及堆放硬物. 墙面完成后,不得将金属材料、木材、石材、工具等靠在墙面上。 产品保护标准做法及材料如下: 地板
A保护方式:地板施工自检无安装质量问题、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地板表面打扫干净,用地板保护薄膜覆盖,再用纤维板满铺,所有拼缝用透明胶带密封; B保护实施时间: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即时进行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装修单位;
E保洁注意事项:地板表面保洁时不宜用湿拖把,禁止使用铲刀、美工刀等铲刮。应先用地板专用拖把把灰尘清除,个别污染部位洒少量水湿润几分钟后用湿布擦除即可.忌用稀释剂、松香水、二甲苯、酒精、脱漆剂等液体接触地板,防止产生化学反应,损伤油漆表面; 电梯轿箱
A保护方式:除灯具、开关部位外,用细木工板满封;
B保护实施时间:电梯轿箱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细部整改完成后拆除; D实施责任单位:装修单位;
E产品保护:电梯轿箱安装调试完成、经专业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移交给精装修单位。由精装修单位使用原专用保护膜满贴,在此基础上用细木工板满封,进一步强化保护效果;
F使用管理:由精装修单位指派持有电梯驾驶操作证的专人操作电梯.细部整改对电梯部位影响较小,需要保持轿箱内清洁卫生、不超载、材料袋装即可;
G保洁注意事项:保洁时禁用腐蚀性溶液,避免蚀伤不锈钢表面及塑料配件,用干净棉布湿水擦拭即可; 电梯门套(适用于石材)
A保护方式:用成品瓦楞纸板根据石材造型满贴,高度2米; B保护实施时间:门套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即时实施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精装修单位;
E产品保护:验收合格后清除石材拼缝及拼角部位的垃圾杂物,用干净棉布清除石材表面灰尘。用适宜尺寸的成品瓦楞纸板拆成门套形状,用胶带固定在外侧瓷砖上.应在转角部位用稍硬板条加强保护,防止材料进出电梯时损坏石材;
F保洁注意事项:避免使用有颜色和酸、碱性的清洁剂清洁石材,因为有色液体会被石材表面毛细孔吸收引起颜色污染; 进户门框
A保护方式:贴膜保护;在用5mm厚夹板做U型槽保护,高度为1.2m。 B保护实施时间:门框安装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进户门扇安装时拆除; D实施责任单位:进户门施工单位;
E产品保护:门框安装中不得损伤保护膜,确保保护膜完整、无裸露,如保护膜受损,应检查门框是否受损并修复,并重新贴膜保护.门框四周补粉及填缝时,不能用铁脚板清理粘在门框上的砂浆,应在砂浆未干时用手清除即可.验收合格后,确保整体平整,无破损、划痕等现象;
F保洁注意事项:严禁使用油漆稀释剂、脱漆松香水、二甲苯等溶液擦拭油漆表面。不得用金属工具铲擦门框表面,防止表面产生划痕,用干布擦拭灰尘即可; 进户门扇
A保护方式:贴膜保护;
B保护实施时间:进户门扇安装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进户门施工单位;
E产品保护:门扇安装过程中应避免损伤保护膜,确保保护膜完整、无裸露,如保护膜受损,应检查门扇是否受损并修复,并重新贴膜保护。门扇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确保整体平整,无破损、翘角、划痕等现象;
F保洁注意事项:严禁使用油漆稀释剂、脱漆松香水、二甲苯等溶液擦拭油漆表面。不得用金属工具铲擦门扇表面,防止表面产生划痕,用干布擦拭灰尘即可; 卫生间镜子
A保护方式:用泡沫保护膜满贴(见右图); B保护实施时间:镜子安装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镜箱供货单位;
E产品保护:在泡沫保护膜满贴保护的基础上,最好能用塑料护角套装在锐角部位以减少损坏机率; 卫浴龙头
A保护方式:用原包装袋包裹; B保护实施时间:安装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精装修单位;
E产品保护:安装中要用厚棉布垫在工具与龙头之间,避免受力不均导致龙头表面压伤、表面起毛刺等损伤。安装完成后,用原包装袋套在龙头上,并用绳子固定; F保洁注意事项:不得使用粗糙工具,如钢丝球、毛刷等物品接触五金件表面。不得使用酸、碱性及有腐蚀性的清洁剂,用干净棉布湿润后轻擦即可; 坐便器
A保护方式:用原包装箱或纸箱覆盖;(见右图) B保护实施时间:安装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精装修单位;
E产品保护:注意保留原包装物,安装完成后用原包装包裹马桶。不得在保护壳上面堆放材料,或把保护纸壳移作他用;
F保洁注意事项:不得用铲刀、钢丝球等铲擦马桶.不得使用腐蚀性清洁剂,用清水湿润的干净棉布轻擦即可; 五金件
A保护方式:用原包装物包裹; B保护实施时间:安装完成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精装修单位;
E产品保护: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用用原包装物包裹保护;
F保洁注意事项:禁用钢丝球、毛刷等接触五金件表面,不得使用酸、碱性及有腐蚀性的清洁剂,用干净棉布湿润后轻擦即可; 浴缸
A保护方式:先用纸板盖面,再用细木工板覆盖(见右图); B保护实施时间:浴缸安装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精装修单位;
E产品保护:保留铀面部位的原包装物,用胶带固定。后期安
装的配件一般在保洁前一周安装,过早安装会给产品保护和防盗带来不便。浴缸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瓷砖收边、浴缸保护)。一般保护措施为:用适宜尺寸的细木工板覆盖在浴缸上面;
F保洁注意事项:不得使用酸、强碱性等清洗剂,避免使用坚硬粗糙材料直接接触浴缸铀质表面,以免产生划痕,应用干净棉布湿润后轻轻擦拭; 电梯召唤开关盒
A保护实施时间:开关面板安装后即时保护; B保护结束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C实施责任单位:精装修单位;
D产品保护:安装时注意保留原透明保护膜,以免表面划伤。安装完成、经专业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向精装修单位移交,由精装修单位用加厚保护膜满贴,进一步强化保护效果;
E保洁注意事项:不得使用腐蚀质溶液,避免蚀伤拉丝不锈钢表面及塑料配件,用干净棉布湿水擦拭即可; 开关、插座面板
A保护方式:用美纹纸包裹(见下图); B保护实施时间:安装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精装修单位;
E产品保护:面板安装中避免工具对面板表面造成划痕。内芯在底漆完成后安装,并用美纹纸包裹后再进行乳胶漆面层施工,面板最后安装,对表面污染进行清除后,用美纹纸满包保护;
F保洁注意事项:不得使用腐蚀质溶液,用干净不褪色的抹布或毛巾擦拭干。面板安装时必须配戴手套,不得污染墙面; 户内门套
A保护方式:用瓦楞纸及泡沫塑料板保护; B保护实施时间:安装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户内门厂家;
E产品保护:户内门门套安装完毕后,用成品瓦楞纸板高度2m折成门套形状保护,用泡沫塑料板保护护角,用胶带固定;
F保洁注意事项:严禁使用油漆稀释剂、脱漆松香水、二甲苯等溶液擦拭油漆表面。不得用金属工具铲擦门框表面,防止表面产生划痕,用干布擦拭灰尘即可; 户内门扇:
A保护方式:用PVC膜覆盖; B保护实施时间:安装后即时保护; C保护拆除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D实施责任单位:户内门厂家;
E产品保护:户内门安装完毕后,PVC膜覆盖;
F保洁注意事项:严禁使用油漆稀释剂、脱漆松香水、二甲苯等溶液擦拭油漆表面。不得用金属工具铲擦门框表面,防止表面产生划痕,用干布擦拭灰尘即可。
附件12 调差主要材料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材料名称 黄砂 碎石 XPS挤塑聚苯板 石灰膏 标准砖 多孔砖 加气砼块 水泥 商品混凝土 木方 木模板 钢筋 型钢 钢管 玻化微珠砂浆 备注
附件13 签证管理办法
附件14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致: 东方鑫泰置业(赣州)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东方鑫泰置业(赣州)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签订赣州市章江新区K28地块商业、住宅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承包人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
实,我行愿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行保证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在担保金额额度内的任何付款,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即予以支付.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不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后第29天起失效.
本保函自我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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