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著 孙立坚 孙丕强 樊瑞庆翻译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与法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孟德斯鸠的最主要著作,代表了孟德斯鸠政治法律理论的最高成就。作为一部气势恢宏、见解深刻的法学巨著,笔者生吞活剥之下,精华不能完全领会,只能将粗浅的观感总结如下:
历代贤良智者都在探究法治优于人治得关系,但是一直到近代,都有人主张,君主一人的统治是最优良的。道理很简单,假如这一个人比较圣明,那当然会很有效率地造福于全体民众。但是,人们很快就发现,大概没有什么人能够做到全知全能,更不用说,能够做到完全的大公无私。假如不完美的人拥有了绝对权力,听上去似乎是一件很美妙的事,不错,享有绝对权力的确能保证个人的绝对自由,但同时,却也为其他没有权力的人带来桎梏。《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就是系统论述对绝对权力的制衡,来弥补人的不完美性,最精华的集中在“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也就是“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
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德斯鸠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德斯鸠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一书中,把法律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国家政体等的关系以及法律
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综合称为“法的精神”。他认为气候条件对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炎热地带的人们大多懒惰、胆怯,因此,适合实行暴君制,故法律功能以镇压为主;寒冷地带的人们多有充沛的活力,有着坚强、勇敢地美德,因此,适合实行民主共和制,法律以维护自由为主。强调统治者应该制定出符合各国国情和人民特质的法律。虽然按现代科学的原则来看,不具有客观联系。但是该理论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在当时也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
《论法的精神》虽然已经过去了200多年,但当我们想到孟德斯鸠在这本书里所说的“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法则。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等富有洞察力的话语时,我们有什么理由将他划归历史,这难道不也是我们今天正面临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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