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40%多。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试分析以下问题::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
么?
答案:(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1.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3.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4.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2002年3月2日,A展览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
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日,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解作。《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此案例中,B公司依法应在A公司3月3日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后,于3月10日交付设备。但B公司未交付,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A公司及时通知了B
公司,因此,合同已解除。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因此,A公司只能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30万元,或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案例三. 200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6年2月6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选举公司一名董事和更换了两名监事。一是由A本公司的监事王某担任董事,二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公司代表王某作为A公司的监事;另外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原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6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5日,A公司总经理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营业,取得相应的收入1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议作出选举一名董事和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 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A公司总经理为他人经营业务是否符合规定?A公司可以依法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1)①股东会议选举王某担任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监事王某是不能担任董事的。
②股东会议作出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原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符合《证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A公司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为2100-500=1600万元,转增前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公积金所占比例为1600/6000=26.67%,高于25%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A公司总经理为他人经营业务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A公司总经理未经股东会的同意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是违法行为。A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从事该营业活动的10万元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一、 案情介绍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
投资于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9年7月1日前缴足。 (2) 2008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1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
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未参加表决,B企业赞成,C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 2008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卖合
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股东蓄意转移公司财产,以甲公司财产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贷款。债权人乙公司要求股东A企业清偿1000万元的债务。
(4) 2008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
万元的经济损失。股东B企业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对丙公司提起诉讼,但遭到拒绝。于是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5) 2008年6月,股东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
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予以答复。
(6) 2008年7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股东分立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
投反对票的B企业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B企业与甲公司在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限额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乙公司要求股东A企业清偿债
务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股东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5) 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
说明理由。
(6) 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并
说明理由。
二、 法律分析
(1) 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例中,甲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均符合规定。
(2) 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例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例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6) 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启示经验教训
1.股东投资必须实际到位,否则不光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实行分层次担保,强化风险管理。政府不直接操作和干预担保机构的业务,但对担保机构的运行实行严格的监控,制定了一套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在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之间分散风险。
3.公司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手法之一就是长期不年检、不营业、也不注销、不清算,以法律漏洞来扰乱经济秩序,从而逍遥法外。
4. 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 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6. 公司分立可以解放企业家的能力,公司分立能够更好地把管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因此可以降低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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