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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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号(本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 (项目名称)厂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的基本情况
1、甲方开发的 (项目名称)坐落在 ,土地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
2、乙方购买 (项目名称)标准化厂房 号第 层A区,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测绘报告为准。
3、甲方所提供厂房按照不超过30W/M2用电负荷标准和正常工业用水等配置,不提供天然气,能保证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该厂房属 框架 结构,设计的防火等级为 丙 类,荷载标准为 300KG/M2 。如乙方未按此标准合理使用房屋给甲方园区的其他业主造成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房屋另售、退还乙方已付房款(不计息)。
如乙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涉及水电气增容事项须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相关增容费用和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并工商注册在园区所在地,甲方才可为乙方开具用水、用电增值税发票。
4、对所购买的厂房,乙方应积极妥善维护,服从园区统一物业管理,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不得自行拆除重建,不得违章搭建相关简易棚或附属房屋。。
二、厂房的价格及其它费用
1、按建筑面积计算,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总购房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小写)。厂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政府相关部门实测面积据实结算。产权登记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契税、登记费、交易费和印花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土地使用税费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3、乙方须在所属地办理生产(经营性)企业工商注册(变更),产业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规定的环保要求,同时遵守甲方园区内的统一物业管理和服务,按期按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4、乙方承诺:全部正常达产后,形成年产值 120 万元(销售收入 / 万元),年税收 10万元。同时,乙方须在厂房交付使用后 三个 月内正式投产,投产后初步形成年度产值税收达到乙方承诺标准的 80 %以上(须符合所在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产值税收的规定,即年产值不低于3000 元/M2,年税收不低于 200 元/M2标准,根据项目所在地实际政策要求填写),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产,解除本合同,返还乙方已支付购房款(不计息)。但乙方需按照 15 元/M2/月的租金缴纳厂房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该款从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其装修和附属设施由乙方无偿拆除并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5、电梯的使用。甲方交付厂房后,电梯年检、维保和安全管理等事项由乙方承担(或者由乙方所在的厂房、共用电梯单位共同承担),此费用单独缴纳或分摊到物业费中缴纳,具体缴纳形式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三、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一)乙方按下列第 2 种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即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购买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2、银行按揭付款。
(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购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须支付至总房款的 50 %。
(2)剩余的房款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的银行按揭手续。若因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按照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完整手续、乙方自身资信状况不佳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要求提高首付比例)造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银行无法办理按揭手续的,乙方应自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3、分期付款
无
(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补充上述1(2):甲方依据该条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前往甲方处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之后由甲方从乙方的已付款中扣除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乙方逾期不与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应另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甲方起诉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承担以上两部分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甲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并赔偿甲方的其他全部损失。
四、厂房交付期限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一)厂房交付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款项的,甲方应当在20xx年10 月31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 (具体交房时间以甲乙双方和物业公司签署的交接表为准)。乙方未付清任一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的;
(2)政府部门所通知的重大设计变更;
(3)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工程建设延期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
(4)因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动或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导致逾期交房的。
(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乙方依据上述1(2)条款解除合同时,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期限为自乙方的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厂房交接
厂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须签署厂房交接表。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或报纸公告之日起10日内(入住通知书另行指定交接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办理)至甲方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也从该日起计算。
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乙方在甲方园区正常经营纳税满1年且产值(或销售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达到所在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设定的最低标准后,甲方予以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目前标准为年产值不低于 4000 元/M2 ,年税收不低于 200 元/M2 ,具体以办理当时的标准为准)。如因乙方原因未达到政府部门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责任条款
1、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在购买厂房内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恪守国家、省、市、县法律法规和园区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期交付各项费用。
2、乙方应做好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工作。
3、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原购买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
4、乙方不得私自将该厂房转租(售)给第三人,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乙方须按时缴纳购房款(房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所购(租)厂房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空中绿地等节能环保设施,乙方应积极配合妥善维护,服从园区统一管理。
7、交付厂房的同时,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厂房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购买的厂房,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中各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及到的地方相关行政法规为准,如有抵触,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及到的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签订同时,乙方须与(项目名称)物业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十二、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十三、通知事项
1、联系信息以合同首部约定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中文,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函、快递、电传、传真、或电报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到达日: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4)快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采取上述方式发送,若被通知方拒收,或因被通知方更改通讯方式但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其他方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则通知发出之日视为到达日。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如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文件送达仍可适用上述规则。
3、各方同意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各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含根据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地址及联系信息,下同)适用于争议解决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阶段),作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件、信息的有效送达地址及接收方式。且为避免争议,各方确认:
(1)人民法院有权以当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如因一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根据本合同约定告知对方,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或相关文件未能实际接收的,则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各方确认对于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3)如一方在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文件中确认的地址、联系信息与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联系信息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信息为准;在诉讼时,各方地址变更的,应当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
(4)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以本合同约定的传真、电子邮件信息、联系人移动通讯信息为准)等便捷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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