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张某,女,x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 告:刘某,男,x年11 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 告:楼某,男,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华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楼某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363734.1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无视国家的法律,在xx市xx区夜市上冒充警察与原告进行搭讪,调戏原告。见原告“不领情”,二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直接用砖头砸伤原告的脸,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全身血肉模糊。因为伤势过重,后送至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提供医疗救助。
经过治疗后伤口虽然结痂了,但是原告说话、吃饭脸部伤口都会疼,由于伤口是贯穿的,口水会通过伤口流出来,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脸上永远留下了一条十几厘米的伤疤,后经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二被告的犯罪行为毁掉了原告的容颜,原告原本身体很健康,但因流血过多,直至今日原告还是很虚弱,常常觉得头晕眼眩,三天两头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从事饮食服务行业,脸上的伤疤让顾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连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资都成问题,二被告残暴的行为摧毁了原告的事业、感情、容颜等。原告数月不敢出门,不敢面对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将原告逼入绝境。亲朋好友到医院去询问,知原告伤口如果要进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钱,多家整形医院都给出至少八万元的答复,而且面部的伤疤是去不掉的,这对于原本面容美丽的原告来说是极为痛苦的。
综上,二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用残忍的手段伤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情节恶劣。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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