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在全市普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实现富民强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体稳定。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我市统一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目标人群和出生人口变动预测,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各项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在适当提高生育水平的同时,防止政策外多孩生育大幅增加,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度波动。
(二)坚持服务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群众正当的生育权利和生殖健康权利。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加强教育培训,提升群众依法生育、健康生育、负责任生育的自觉意识。
(三)坚持法治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扎实推进“六权治本”,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生育。
(四)坚持统筹推进。加强配套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同步制定。
三、工作步骤
(一)实施阶段。科学制定全市实施总体方案。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运用我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相关研究和摸底调查成果,科学测算目标人群底数、分析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可能情况,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正确研判生育政策调整可能给公共服务等带来的影响。研究梳理配套政策,明确政策衔接口径。加强风险评估,全面梳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做好部门协调,从妇幼卫生、学前和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做好《人口计生法》及《条例》有关政策的衔接。重点推进对涉及全面两孩生育政策调整、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和计生家庭奖励保障政策等新旧政策衔接。
按照《山西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做好在我市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相关工作。
按照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xx年1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条例》之日,执行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和生育服务制度改革等政策。
适时召开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对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宣传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通气会,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统一解读全面两孩政策。
(二)推进完善阶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任务分解做好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适时组织做好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引导、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应对和信访维稳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做好各地政策执行情况的收集、分析,加强政策实施后的指导和追踪调研,出台构建支持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体系;认真研究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保障措施;市政府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市重大改革任务进行督促检查。
四、政策衔接和重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社会制约措施的衔接,既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又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一)关于奖励扶助制度衔接。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二是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且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各项奖励。三是对晚婚晚育的,不再进行奖励。四是从20xx年1月1日起,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五是对20xx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以及20xx年1月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20xx年1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20xx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出现伤残、死亡的,不享受此项扶助。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衔接规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按照修改前《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违法生育的,按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执行。对历史遗留的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理可以按当时政策低限处理,要宽严相济,妥善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三)再生育审批衔接规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全面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孕前或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
对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对符合新修订《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四)做好市、县、乡妇幼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和工作衔接。强化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产科、儿科医护人员短缺和服务能力不足问题,使用全省统一的妇幼健康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市所有住院分娩机构分娩情况的分类汇总和实时评价;整合全市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资源,实现与全员系统和妇幼系统互通共享。及时将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生育对象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做好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五)重点工作。一是重点依法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要保障妇女就业、休假的权利,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特别是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职业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帮助女职工做好职业规划,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二是重点增加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配置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加的公共服务需求。要推进三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的建设,鼓励以社区为依托兴办托儿所,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建立托儿所。三是重点完善家庭的支持发展政策,研究完善生育保障、住房、税收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家庭发展政策,为生育、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提供支持。四是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增加医院妇产科和儿科床位,完善职责分工,推广母子保健手册,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一条龙”保健服务。加强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能力,保证母婴安全。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完善、落实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防止政策外多孩生育大幅增加、人口发展形势发生大幅度波动。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保证计生队伍和力量,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生专门科股室和人员,专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街道)必须配备、保证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至少有一名公务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配备专门科室和承办人,落实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
(三)推进协调落实。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综合治理。按时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定规划、有关政策时要做好前瞻性安排,协同做好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生育保险、养老问题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应对工作,妥善解决因政策调整生育需求增加可能造成的教育、医疗岗位人力资源紧张问题;财政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资金、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资金等需要,要安排和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存在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保障政策以及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所需经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基层卫生计生队伍能力建设,注重发挥计生协会的优势和作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做到政策措施相互对接、资源信息共享互动,共同推进全面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和法制教育。加强宣传、卫生计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合作,制定和实施宣传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要贡献,准确解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精神,特别要对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政策衔接、生育登记服务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将党的以来中央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纳入各地党政干部培训内容。要以领导干部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为重点,扎扎实实搞好《条例》的宣传培训。要利用新闻媒体、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喻户晓。
(五)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加大投入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妇儿医院,挖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资源潜力,增加服务和床位供给;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儿科医生和助产士委培制度,在服务价格、薪酬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畅通应急通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大出生缺陷防治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强化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及《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增进妇幼健康的配套政策,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法治水平。以农村和流动人口为重点,切实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建立健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水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风险防控。积极应对和防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可能带来出生人口大幅增加造成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公共服务压力骤增的社会风险,高龄产妇大量增加带来的妇幼健康风险,以及政策衔接矛盾、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信访维稳风险,制订和落实风险防控预案。从20xx年起开展出生人口变动的动态监测和育龄妇女生育意愿调查,建立出生信息发布制度和出生预警预报机制,及时为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共享出生信息。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把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衔接而出现的信访案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坚持群众信访属地管理,对信访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出现越级访、进京访和集体访等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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