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纪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情况
(一)买卖之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地址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二)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为: ;
房屋共有权证号: ;房屋共有人: 。
第二条:成交价、付款方式和税费约定
(一)该物业按套销售,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如该物业已安装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等设施,则成交价包含该物业之水电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楼费、已支付的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二)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 】方式交税。
(三)付款方式
1、定金: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X佰X拾壹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 元)作为定金,定金自动转为房款。
2、首期房款(不含定金),按下列第(1)种方式支付:
(1)首付款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由买方在 直接支付给卖方。
(2)由买方为卖方垫资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元整(¥ 元),买方在还贷日直接存入卖方还贷银行卡用于办理提前还清贷款之用,由卖方承担提前还贷所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用,该垫资款作为首付款。
3、房价余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零元整(¥ 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 一次性付款:买方应在 前支付给卖方。
(2) 银行按揭付款:买方申请【商业】贷款,贷款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办妥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而卖方应全力协助相关手续,包括提供资料,签署有关文件/合同等。该笔款项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 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账号,银行实际贷款额与买方申请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在 以现金支付给卖方,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第三条:物业的交付
(一)三方约定于 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相关手续,交易中心受理过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卖方交付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欠费(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卖方在 将原落户在该物业的全部户口迁移出该物业,否则,视为违约。
(三)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确认已查阅该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对权属证明文件所载内容无异议,并已实地察看及了解该物业,对该物业朝向、面积、楼龄、楼层、间隔、质量、装修、抵押情况、产权情况、周边环境等均予以认可。该物业之现状:
1、【不带租约】【带租约,买方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须协助买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
2、【不带家私家电】【带家私家电(详见家私家电清单编号: )】。
3、【毛坯房】【带现有装修】
(四)在签署本合同时,卖方同意交付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给经纪方作为该物业之杂费保证金,待结清各项物业欠费后多退少补。
第四条: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一)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办理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如该物业存在按揭贷款,在未办妥转按或涂销抵押手续前,卖方仍需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的处分权,保证该房产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出售该物业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该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纪方就该物业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且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方或卖方逾期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经纪方无需退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违约方须赔偿另一方已支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三)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四)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买方逾期支付楼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楼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卖方有权不再出售该物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五)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卖方将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经纪方保管至办理该物业交易过户手续当日。
第五条:买卖双方确认,经纪方与买方或卖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者经纪方出具的任何声明、承诺书等文件。必须加盖经纪方的公章方可生效,买卖双方向经纪方缴付款项,经纪方将根据款项内容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如有员工私自向买卖双方开具白条收据或作出承诺,买卖双方应拒绝接受,否则经纪方不予认可,并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如与过往三方的协议、声明、承诺等不一致,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七条:合同三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买卖双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自邮寄之日起五天内视为送
达。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各份内容必须一致,正文叁页。持有情况如下:卖方一份、买方一份、
经纪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叁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叁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修改或补充):
注明:买卖双方确认均已清楚了解上述所有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卖方: 买方: 经纪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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