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医院对职工年休假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
正式事业编在岗职工在医院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确定
1.职工在医院工作累计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周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年休假天数,每年初由人事科公布。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当年调入本院的职工年休假,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周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5)当年产假90天的;
(6)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如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职工请事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职工年休假安排
1、年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科室(病区)领导有计划地一次或分次安排,做到忙时少安排,闲时多安排,时间过半,休假过半。职工非计划要求休假的,原则上应在科室排班前报告本科室(病区)领导,并经同意后,方可休假。
2、职工因病或因急事,要求临时休假,科室(病区)领导应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给予考虑,凡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者,要在报告中写明或口头明确告诉科室(病区)领导,以便及时考勤,但轮到夜班或法定节假日上班,原则上不得使用年休假。如果在此期间确实需请假,则应按病、事假处理。
3、年休假时间以1天起算。在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则法定节假日天数不在年休假内。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4、新享受年休假者和需调整休假天数的职工,上半年到达规定的年限,当年享受;下半年达到规定的年限,则以次年度开始享受,由人事科每年初公布。
5、医院中层干部休假,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指定临时科室(病区)负责人。
6、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就地安排,如要外出的,须向所在科室留下地址或联系人,以便有急事时及时联系。
7、休假前必须先履行休假手续并报人事科备案,否则一律当旷工处理。
8、职工休假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遇到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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