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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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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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使用甲方依法可对外出租/转租之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房屋
1.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东路705号厂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房屋用途为工业。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昆房权证锦溪字第23100540。该房屋以现有建筑现状交付给乙方(20亩空地不在乙方承租范围内)。该房屋的具体情况为土地用途为工业,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配备有用电负荷为KVA的电力设备。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现场查验过该房屋,对该房屋及其现有状况及水、电、消防等所有相关配套设施状况已充分了解,并予以确认;
1.2乙方承诺租用该房屋作为工厂厂房使用,所经营行业经政府部门批准,且需向甲方备案。经备案,如乙方改变该房屋用途,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
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制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若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业,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国家和昆山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乙方保证在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前不得开业,开业前将审批核准的开业资料交甲方备案,备案后不得擅自改变备案使用用途。
第二章:租赁期限
2.1该房屋的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限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正式租金起算日为年月日;
2.2甲、乙双方约定的该房屋交付之日,即年月日,之前乙方应当同时支付全额履约保证金即个月的租金;
2.3甲、乙双方应在年月日,按本合同1.1条约定的方式,由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包括抄记水电等表具计量数)。双方签署交接凭据,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房屋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2.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租赁期届满前90日,甲方可以重新进行该房屋出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该房屋展示给其他求租者(以不妨碍乙方正常经营为前提)等,乙方应予充分配合。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提前一天通知的方式,陪同相关求租者查看房屋,乙方可指定专人予以陪同;
2.5租赁期满之前,乙方有意续约的,应当在不迟于租赁期满前9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但该申请不影响租赁期满前90日内甲方的重新招租工作,除非甲方书面同意续约或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须于租赁期满90日前完成甲、乙双方签订续租合同工作)。
第三章:装修
3.1租赁期内其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工程费、物业管理费、装修押金、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电话费、宽带网络等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费用都由
乙方缴纳,本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乙方履行的一切义务和约束,均不得免除。
3.2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不得损坏房屋原建筑结构、承重、外观及相邻部位结构和外立面。如果甲方发现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因乙方的原因发生损坏,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进行修复;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在自甲方要求其修复并恢复原状之日起的15日内启动修复工作,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若乙方的修复工作不符合操作规范或在启动修复工作后的合理时间内未完成修复工作,则甲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或者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由甲方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且经有关部门批准前擅自动工的,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复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该房屋内乙方装修后可移动的添附所有权归属乙方,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前应予拆除,逾期不拆视为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3.4乙方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应当遵守房屋所在地相关房屋管理机关及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并缴纳装修管理费,服从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建筑垃圾(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由乙方承担)、装修时间、停车及装修人员等方面的统一安排。
3.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对施工人员和第三方安全负责,并不得损坏房屋及相邻部位的相关设施。因装修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3.6甲方向乙方明确,除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供电供水之外,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煤、电话、蒸汽、排污、绿化设施、垃圾清运、网络宽带等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申请,需甲方配合协调的,甲方应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需提高水、电、消防现状各项配套标准的,由乙方自行申请,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给予相关配合。
第四章:租赁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4.1乙方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计租起始日起算该房屋租金;
4.2甲乙双方同意租赁费用如下计算:
首年(即租赁期开始计算租金日起之365日)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年(租金不含税,乙方如需开票税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每年在上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4.3甲、乙双方约定的该房屋合同签订之日,即年月日,之前乙方需支付第一笔费用,即个月租金及相当于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共计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费用:人民币元整,以后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天支付,首期房租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年月日支付,下期房租支付日期为年月日,以此类推,房租先付后用。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以甲方开户银行账户收款日为准)。乙方连续15天未付租金,甲方有权中止本房屋租赁合同,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4甲方收取租赁费用的指定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章: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
5.1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本合同及附件中的规定,以及本房屋所在物业的所有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约,并承诺根据前述文件约定使用该房屋;
5.2租赁物业管理费为元/月,与房租一并支付给甲方。自年月日起,乙方应
当依约缴纳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设施安装费、水费、电费(包括配套容量的基本用电费)等。
5.3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应维护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堆放占用消防通道。
5.4乙方如需注册公司,由乙方自行申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履约保证金
6.1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6.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6.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将房屋清扫干净交还甲方。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的规定在乙方退场一个月后,甲方确认乙方撤场后未发生人为损坏厂房等问题(自然损耗外),乙方对于甲方或第三方无任何债务责任,且乙方办妥以该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注销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归还。如果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退场时及/或退场后,乙方应承担任何根据本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金额,乙方须将其应承担的责任金额交付甲方。如乙方不承担或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则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可将履约保证金抵偿乙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就履约保证金不足抵偿部分进行抵偿,如乙方不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保险
7.1乙方应当自行向资信度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应的保险,其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等等。保险期应与租赁期相同,以维护乙方财产及其消费者人身利益。
第八章: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1租赁期间,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由乙方负责;
8.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养护,但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可能的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8.3乙方另需对房屋所处之公共区域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该公共区域内装修、增设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8.4乙方如在该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承载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罚款或其他损失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5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外墙及屋面附加任何物件,涂刷任何涂料或作出任何外观更改。对房屋的使用不得产生噪音、辐射、低频、视觉、光、粉尘等不符环保法规和政府要求的污染。若发生上述情况,乙方负责维修整改,产生的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及相关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九章:租赁区域管理
9.1为切实维护甲方双方及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承租租赁区域应遵循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
9.2乙方应尽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并以经营者的身份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
9.3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9.4乙方不得在该租赁区域范围内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普遍道德及社会习俗、习惯的活动。
第十章:清场及该房屋的归还
10.1因下列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及时搬迁腾空房屋,并将该房屋及其设施完好无损地按交付时的状况交接给甲方:
(1)合同租赁期届满,双方不再续租的;
(2)因甲方违约行为而达到乙方行使解除权条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因乙方违约行为而达到甲方行使解除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的。
10.2如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提前解除后乙方不能按时搬出该房屋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租赁年度该房屋日租金(当年租赁年度租赁费/365)的2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相关费用;
10.3如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提前解除后乙方不能按时搬出该房屋逾期达到5天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内的装修和所有物品,甲方有权从该房屋中将乙方的弃物任意处置,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实际发生的清场费用。清场完毕前,乙方仍须按10.2条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和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相关费用;
10.4乙方如在搬离该房屋的过程中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和损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1.1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普遍道德观及社会习俗、习惯,否则,甲方有权予以纠正。乙方拒绝配合的,则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间,乙方对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属风险自行负责:
(1)违法经营;
(2)经营性债务、亏损;
(3)劳动用工风险;
(4)不可抗力风险;
(5)刑事案件导致的损失。
11.2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于甲方及相关方缴清房租,相关房屋使用费及其他经济责任,乙方需另外支付相当于当年六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除违约金外,因乙方违约而本合同被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乙方: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经营范围;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更改、拆除该房屋或公共区域结构、设施、设备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转包、转租、转借给第三方;
(4)乙方欠缴本合同约定的租金15天;
(5)乙方欠缴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费用达15天;
(6)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产生了噪音、辐射、低频、视觉、光、粉尘等不符合环保法规和政府要求的被投诉并被查处,经甲方提醒并给予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7)乙方具有其他可能导致对甲方或第三方严重损害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书面告知仍未改正的;
(8)乙方超本合同租赁红线范围使用该房屋的室内外空间的;
(9)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或外立面损坏不及时修复的;
(10)乙方使用房屋进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序良俗和社会普遍道德观及社会习俗、习惯的活动,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整改的。
(11)乙方所经营行业因违反当地法规不能注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以挂号信形式发向另一方后,合同即行解除,
乙方应在15天内返还该房屋,15天后该房屋归甲方接收。如乙方拒绝返还房屋,则甲方有权强行清场,房屋内的物品及添附由甲方作为废弃物处理,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实际发生的清场费用。
11.3甲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乙方即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未使用房屋期
间已缴纳的租赁费等所有应退费用。在乙方清场并结算完毕各项费用后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相当于当年六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天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第一章第1.1条出租房屋情况的约定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11.4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或一方违约,但拒绝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若守约方通过诉讼解决时,其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应当作为一方损失而有权向另一方索偿;
11.5若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租金以外的
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所欠缴的租金和/或其他费用金额的千分之5/日计算收取滞纳金至乙方缴纳之日止。如欠缴租金或欠缴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采取不限于断水、断电、等措施,因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和支出均由违约乙方单独承担;
11.6租赁期内,甲方如需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当于当年六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并支付乙方搬迁费用及相关损失费用;
11.7租赁期内,乙方如需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当于当年六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甲 方收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若未予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按提 前通知时间与6个月之间相差的时间进行租金赔付;
11.7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积极协助乙方租赁区域内二次装修的消防、环保报批、施工和验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1.8由于一方经营中的债权债务等原因,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章:免责条款
12.1乙方同意甲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就以下事宜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因租赁区域内发生任何自然灾害、盗窃、抢劫、刑事犯罪或不可抗力等事件,使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害;
(2)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灾祸,致使房屋不能使用,或者其中任何设施出现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水、电、煤气等供应中断;
(3)因进行日常保养或故障抢修而引起的水、电、煤气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的中断;
(4)由于非甲方的原因,而给乙方或其他租户或承包商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侵权方直接赔偿;
(5)因甲方改建、改造房屋或其任何部分,造成部分公共区域不能使用,
导致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水准暂时下降的;
(6)非甲方控制的第三方行为导致的原因;
(7)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8)本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9)本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在(7)、(8)、
(9)项的情况下,拆迁补偿款中,明确由房屋承租人享有的款项,由乙方享有;其余款项则由甲方享有);
(10)本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
妥善解决,双方同意将其提交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因此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相关诉讼费用。
第十四章:基准条款
14.1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各自承诺均为合法成立、正常经营之有限公司,签本合同提供给对方的证照资料完善、有效、无虚假,并为此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14.2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的口头合同、解释或广告均以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第十五章:生效
15.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且本合同签订后并按合同约定首期租金和保证金到位后,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六章:其他约定
16.1乙方不得以房屋用途及其他任何理由,作为拖欠租金及拖欠租金后解除
合同拒绝返还房屋的理由。在事先获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将该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对外转租。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年内,不出售该房屋。如确需出售该房屋,则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乙方不行使该等优先购买权,则甲方应当确保乙方在该房屋出售后,应享有的租赁权益不受侵害,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诸如装修、停工及搬迁损失。
16.2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无条件的转移给该项目公司后,该项目公司必 须保证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乙方不得以变更为由,不履 行合同。
16.3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以其投入的全部机器、设备等作 为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
16.4在租赁期间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应当及时 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备案。因联系及通讯方式发生变化不及时书面通知 对方备案造成沟通障碍(书面函件不能送交等)导致的一切经济及法律 责任由未履约方承担;
16.5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的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6.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 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6.7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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