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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来源:汇智旅游网

  “方志”一词最早见于《周官》,它萌芽于秦、汉时期的地记,发展于隋、唐时期的图经,成型于两宋时期并定名为志,鼎盛于元、明、清时期。一代方志大师章学诚承前说,提出“志乃史体”、“志乃史裁”、“志属信史”、“方志为国之要删”、“方志乃一方全史”等主张,并从理论上作了系统地说明,历史说逐渐占据了上风,“方志,从前人不认为史,自经章氏提倡后,地位才逐渐提高”。

  方志的本质属性应包括地方性、时限性、资料性、叙述性和官修性。

  从地方性而言,一是相对“国史”而言,是“国史”的对立体。二是指方志所记内容在空间上具有严格的界限,即不越境而书,无论是旧志还是新志,记载人、事、物均以是否与本地有关为依据,与本地无关一律不录。而一般地方史虽亦有区域性,但为了说明问题往往引用其它地方之人事物与本地作比较研究,不强调“不越境而书”。

  从时限性而言,一是指凡方志必有一个断限问题,志书必须要有断限,无断限则漫无限制,叙事没有范围,搜集资料工作也无从着手。二是相对“国史”编修而言,我国国史的编修基本上是一朝一史,隔代修史。而方志的编纂具有连续性,一朝多志。唐代3年一造图经,宋代5年一造图经,明、清平均20左右修一次志书。

  从资料性而言,志书是资料性著述,功能在于“存史”,在于全面系统完整地记载一地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体育、卫生、教育、科技、人物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为当政者了解地情提供参考,为学者研究事物发展规律提供资料,因此强调体现出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不直接探讨一地历史发展规律。

  地方史则是学术性著述,注重于“著史”,力求勾勒出历史发展的脉络,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揭示历史发展规律,资料性相对较差,尤其是近代以后的史学、史料的采择往往局限于支持作者的观点,更是起不到储存资料的作用。

  当代方志大家陈桥驿先生指出:“外国汉学家使用中国方志的确实不少,但他们对方志的唯一要求就是资料……”。

  从叙述性而言,志者,记也,方志就是地方记。这个“志”即“记载”十分要紧,它规定了方志的体裁必须是记录体,即叙述体,以此区别于史书。

  按照章学诚“体从义出”的观点,将着眼点放在“存史”还是“著史”上,是制约史志体例的一个重要前提。方志不是一般的专史,而是带有资料性的专书,它的功能在“存史”,要体现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这就决定了志书的记载方式,只能是以叙述手法为主,只记述史实,不加议论,不允许作者站到前台来直接对所记事件做功过是非的评说。

  而一般意义上的史书则强调“著史”,旨在探求一地历史发展的规律,需要在掌握确凿史实的前提下,加上历史学家自己的观点,在记载方式上表现为史论结合,夹叙夹议。近年来,新编志书为了克服因分类过细而出现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注意加强宏观综合性反映,在全书的总述和各结构层次的“无题概述”中,允许进行适当的议论,这是必要的。

  从官修性而言,方志指的是一种著述,是方志编纂工作的成果——志书。而官修所指的是方指编纂工作的形式,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

  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由中央政府发布命令,地方行政长官主持(称之为修),当地文士编写(称之为纂),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如明成祖朱棣两颁《纂修志书凡例》,清康煕、雍正、乾隆等朝颁布的修志诏谕,民国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等。新中国明确方志为职务作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大规模发动、有组织编修的格局。

  方志为“职务作品”,决定了志书在指导思想和内容上体现官方意识,持政府观点,代政府立言,具有无庸置疑的权威性,这一点与古代的“正史”相仿,是地方“正史”,大到对某一观点的阐述、某一事物的评价,小到一则资料的取舍、某一词语的提法,都要站到政府的角度推敲权衡,而不允许象个人著述那样“独抒己见,独树一帜”。方志“官修”直接促成了资料搜集的广泛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反过来又大大加强了志书的权威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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