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单位应发工资总额。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工会举办的事业的收入;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交的经费;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补助。
工会经费的计缴依据是企业全月职工的工资金额,按2%上缴,如果获批成立工会,每月会得到工会补助。其他计税依据如下: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上交上级工会组织,60%基层工会留用;应成立工会而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国家金融、保险企业、省移动、网通、邮政、105队、11大队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计提工会经费的10%比例上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应拨缴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属地税机关代收范围,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承包租赁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以及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在本市辖区内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不论是否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税机关代收。包括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怎样的?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来填写。例如本月工资总额为20000元,那么需要计提的公会经费是=20000*2%=4000元为可扣除金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公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