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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减少抵押物价值,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2024-07-23 来源:汇智旅游网

某桑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筹措50万元科研经费,将15万株桑树及桑树所占的350 亩地的使用权(租用)抵押给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几个月后,农信社发现科技公司卖了不少桑树,而且还在陆续卖。农信社紧急书面通知科技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出卖行为,并要求在指定的时间由双方共同进行盘点,对减少的抵押财产,要求科技公司补充。但科技公司一直未予回应。过了一段时间,科技公司仍无答复。农信社通知科技公司还款,该公司以未到还款期限为由拒绝。那么,农信社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提前还款呢?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期间,可能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对此种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案中,农信社采取的措施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如果科技公司拒绝提前清偿债务,农信社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靠国家强制力收回贷款。

实践中,很多时候即使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也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如修缮破旧的房屋、修理损坏的车辆等。抵押财产的价值难以恢复或者恢复的成本过高的,抵押权人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者由第三人对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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