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需要注意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保持一致,这是为了避免后续办理手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涉及贷款,银行借款合同上的抵押人也必须统一。房产证上的名字与购房合同上的名字一般是一致的,但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共有产权证的办理需要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并且婚前购买商品房是全额付清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上写上两个人的签名。如果原合同已备过案,应由开发商申请撤回,改签新合同后
法律分析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否必须一致呢?在购房过程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保持一致。如果是贷款的话,银行借款合同上的抵押人也要统一,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跟购房合同上的名字一致的,但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你可以申请以共有人名义加入,在领证的时候再领一个共有权证。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希望房产两人共有的话,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也就是房产证上依然必须是一个人的名字,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可以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在出现财产纠纷时就可以进行合理分割了。可能的例外是:如果婚前购买商品房是全额付清的话,当提出产权共有时,可以在合同上写上两个人的签名,办理房产证时,就可申请共有产权证;但如果是贷款买房的话,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
房产证的产权人是根据购房合同的主体来定的,所以必须是同一个人,或者是几个人共同共有。得看具体情况,尤其是合同网上备案的。要在房产证上增加共有人,需要换新合同。如果原合同已备过案,应由开发商申请撤回,改签新合同后重新备案。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证上的房屋名称应当与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名称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购房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219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房屋登记应当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上的房屋名称、房屋权利人、房屋用途等相符。如果房屋登记名称与购房合同名称不一致,购房人可以依法申请更正登记。
因此,房产证名字与购房合同名字不一致时,购房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是,具体操作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以及不同情况而定,建议在购房过程中及时与开发商和相关部门沟通,避免后续纠纷的出现。
结语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房产证上的名字可以与购房合同上的名字一致,也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但需注意具体情况。在申请共有产权证时,需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避免规避银行贷款风险。同时,在办理房产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如原合同已备过案,应由开发商申请撤回,改签新合同后重新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