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主要是因一方就业或者谋生能力暂时、长时间或者长久的丧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给配偶予生活上的帮助。法院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一、一方困难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具体地讲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离婚后无住处的;
2、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3、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生活困难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2、另一方具有帮助的能力;
3、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钱,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接受帮助方没有再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帮助则是相互扶养义务的延伸,是对配偶或原配偶的扶助或资助。现代配偶扶养是双向的,丈夫在妻子需要扶养时有帮助的义务,妻子在丈夫需要扶养时也同样有帮助的义务。但实际上,由于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其丈夫,需要扶养帮助的主要是离婚妇女。
二、离婚没有收入能要求前夫支付生活费吗
离婚后前夫对无收入的前妻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原因,无独立生活能力确实需要扶养;对方有扶养能力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