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第一节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