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及处理规范(讨论稿)
为保证本科教学质量,严肃学术风气,特制定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所有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一、总则
本科毕业论文是毕业生对于本科学习的最后总结,是教育和学习的最终效果的最重要体现之一,它在本质上是对学生已经具备本科毕业生应当具备的专业认识水平的认定依据。所有学生应当严肃、认真地对待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应当比一般的文章更具有观点性,所以也应当更具有原创性。毕业论文应当体现出自己独立思考的结果。所谓原创性,不是对论文的质量要求,也不是要求内容的首创性,而是要求论文必须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区别于其它论文的核心观点及表达上的差异性或特异性。
毕业论文不允许抄袭他人成果。抄袭的实质是把他人的思考结果当作自己的思考结果。
鼓励学生合理引用他人成果,但是,引用应当注明出处。引用的内容应当是作为自己观点的例证、旁证、反证来使用,而不应当是作为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来使用。
如果未引用他人的原文而是对原文的思想做了概括、提炼,只要该思想有可能被读者认为是具有原创性的学术价值,或者该思想有可能被读者误以为是作者自己的思想,那么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文字处理方式避免这种误会的产生。
涉及众所周知的历史、地理常识以及本专业的一般性常识,或者是对事物的一般性描述,如果不属于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学术价值的个人化观点,可以不注明出处或不说明观点来源。
重要的数据应当注明出处。如果数据是自己调查或统计而来,那么应当在论文中说明调查和统计的详细情况和来源。
二、抄袭的认定标准
1、对他人论文所进行的未注明出处的成段落引用,如果引用总字数超过自己论文总字数的30%,无论引用的内容的性质如何,都视为抄袭。
2、如果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与他人论文的观点(不一定是全部观点)完全一致,而且论证过程或表述方式有极大相似性,那么无论与他人雷同的字数是多少,都视为抄袭。
三、不属于抄袭的情况的认定标准
1、虽然与他人的论文在某些段落上雷同或相似,但雷同或相似的部分并非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即只属于论证过程的一部分),而且字数未超过论文总字数的30%。
2、虽然与他人的论文在某些段落上雷同或相似,但雷同或相似的部分是历史常识、地理常识、本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性常识,或者是对事物的一般性描述(即此种描述并不具备任何独立的、原创性的学术价值),而且字数未超过论文总字数的30%。
四、抄袭的认定机构
1、任何人都有权利提出对他人论文原创性的质疑。
2、经济与管理学院组成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院长、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是论文抄袭的认定机构。
3、论文指导老师或答辩小组判断论文属于抄袭,如果学生本人对此判断没有异议,则不必报请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进行认定;如果学生对此判断有异议,则应报请后者进行认定。
4、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中的两人认定为抄袭,则抄袭事实即视为认定。
5、如果学生对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小组的认定不服,可以向内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裁决,直至提起法律诉讼。
6、在学生本人否认自己抄袭且抄袭行为尚未经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的认定时,任何人不得向外界发布该论文属于抄袭的消息,以保护学生的合法名誉权。
五、防范抄袭的具体措施
1、论文指导老师有主动发现抄袭现象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应当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搜索学生论文中的关键词语或句子,核实学生论文与他人论文的雷同部分的比例和性质。如果答辩小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或他人事后发现学生的论文属于抄袭,则视为论文指导老师失职。
2、答辩小组在审查论文的学术价值即进行内容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审查论文原创性,对于可疑的论文,原则上必须待核实其原创性之后再作出答辩是否通过的结论。
六、抄袭的责任
1、在论文写作阶段发现抄袭者,由论文指导老师对学生提出警告,学生应迅速予以改正。
2、在论文答辩阶段发现抄袭并经认定后,论文不予答辩,应责令学生修改,一个月后再申请答辩。
3、第二次的答辩如果仍然发现抄袭者,不予再次答辩的机会。
七、其它
1、本规定如果与上级机关的规定有冲突,以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2、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小组。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〇九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