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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之间的区别包括

2024-06-29 来源:汇智旅游网

法律分析:(1)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监察的监督主体则是享有劳动监察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2)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如企业主管部门只履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督检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在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后,根据有关规定应予吊销其营业执照时才能作出处罚决定,而劳动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3)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与其监督检查的范围相适应,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到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同样,一些特定行政部门的特定权限也只有该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劳动监察机构不得享有,如治安处罚权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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