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处理方式如下: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应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需下载并填写《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提交申请,等待审核。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条件:
1、提交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需补交未提交的年度报告,并说明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原因;
2、恢复经营活动:若因连续六个月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而被列入异常名录,应当恢复经营活动或者变更登记的经营场所;
3、补办登记手续:对于因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而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当补办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4、申请移出:完成上述条件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接受核查: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情况属实后,将个体工商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需要补报年度报告、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等待工商局审核移出申请。若超过三年仍未移出名录,则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