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伤鉴定程序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鉴定时并未明确规定需要在哪个地方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此,实践中异地工伤鉴定是可以进行的。工伤鉴定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医疗资料、委托专家组进行医学诊断、确定伤残等级并发放等级证明书。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工伤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和行政复议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工伤鉴定是否可以在异地进行法律没有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这里没有限定是在哪个地方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因此实践中异地工伤鉴定应该是可以的。
相关知识:
工伤鉴定程序: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结语
异地工伤鉴定是否合法尚无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其雇主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规定未规定是否可以在异地申请工伤鉴定。因此,从实践来看,异地工伤鉴定应是可行的。根据工伤鉴定程序,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疗资料,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委托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并发放等级证明书。如对鉴定结果不满,可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工伤争议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