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工伤认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需提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存在 劳动关系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