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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人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应对?

2024-07-10 来源:汇智旅游网

交通事故车撞人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包括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受伤者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根据等级确定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根据医疗机构的凭证和相关证据确定,后续治疗费可另行起诉。交通事故中应进行现场勘察和伤残鉴定。

法律分析

一、发生交通事故车撞人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车撞人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为:撞人的治疗费(非报销药品除外)、误工费、护理费在1万元以下的和车辆损失“交强险”全部承担;建议让受伤者去司法鉴定机构去作个伤残等级评定(断、落4颗牙齿以上就构成伤残),如果构成伤残,则由“交强险”的10万远死亡补偿和伤残补偿金支付。

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车辆都会缴纳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对现场进行勘察,由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出受伤等级结果,根据不同的等级判断赔偿的金额。如果金额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就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赔偿,如果超出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则超出部分由过错方承担。

结语

根据以上信息,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撞人的赔偿问题,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受伤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车辆损失。建议受伤者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评定,若构成伤残,则由交强险的10万元远死亡补偿和伤残补偿金支付。相关法律依据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交通事故发生时,需进行现场勘察,并由伤残鉴定中心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判断赔偿金额。若赔偿金额在交强险范围内,按规则赔偿;若超出交强险范围,则超出部分由过错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投保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投保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投保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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