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债的移转原因和方式。债的移转可以由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等原因引起。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其中法定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债的转移的原因比较固定,只有三种: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一、债的移转原因
债的移转可以由多种具体原因引起,但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归为三种:
(一)、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以因法律行为而发生。
(二)、合同行为
债的移转可以因合同行为而发生。
(三)、侵权行为
债的移转可以因侵权行为而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债的专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发生的债的专为最见的现象。债的移转也可因单方法自毁长城为发生。
(二)、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百发生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专,即债权债务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承受。
(三)、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为裁判上的移转。
二、转移方式
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除依继承和行政命令转移者外,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所以,债权人如不同意,则债务的转移就不能有效。在双务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而任何当事人的变更(即债的转移)都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对方作债务的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国现行的房屋租赁办法规定,租用人(房客)之间因工作、生活的正当需要而互相换房,出租人如无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绝。
债权转移后,一切从属权利都随之转移;债务转移后则相反,一般情况下,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如第三人对于债务所设定之保证及质押,在债务转移时均随之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和质押都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或密切关系才设定的。只有在保证人或出质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负担保责任时,原来的保证和质押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实际上等于是由新的协议产生了新的担保。
债的转移是需要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时候才可能发生转移,一般来说债的转移的原因还是比较的固定的,只有三种,包括: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拓展延伸
债的转移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的转移方式包括:
1. 完全转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而第三人则承担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 部分转移:债权人将其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保留债权的大部分权利,而第三人只承担债权的一部分义务。
3. 概括转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告知债权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而第三人则承担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三种方式都属于债的转移,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债权人和第三人的约定来确定。在债的转移过程中,债权人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实现。同时,第三人也需要按照债权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结语
债的转移原因可以归为三种: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其中,法律规定是最常见的原因,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则包括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债的转移可以通过协议转移或法定转移实现,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在债的转移后,从属权利随之转移,而债务转移后从属权利则不随之转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