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上市公司和特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发行。
法律分析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根据有关规定,在某些方面有优先于普通股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优先股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且仅限于以下几类:
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1、所有上市公司和特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中,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可以按照报送的方案发行优行股。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票发行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优先股票受到法律规定与限制的约束。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优先股票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首先,公司必须符合发行优先股票的资格要求,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申请。其次,发行优先股票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并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此外,发行优先股票的数量、价格、权益等方面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在发行优先股票后,还需履行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法律义务。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优先股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与限制,以确保合规经营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结语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在某些方面享有优先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并且仅限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与限制,包括资格要求、审批程序、数量与价格等方面的规定。此外,发行后还需履行信息披露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法律义务,以确保合规经营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三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