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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重组家庭,继子女负有双重赡养义务吗

2024-07-03 来源:汇智旅游网

父母离婚重组家庭,子女对父母、继子女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一、继子女怎么确定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二、继子女继承权如何确认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须是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

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三、继父子关系效力是如何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拟制血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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