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抵押借贷合同
编号:
县
乡(镇)
合同编号
┌──────────────────────────────────┐
│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
│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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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由贷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
│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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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期 借 款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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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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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金额(大写)│月利率│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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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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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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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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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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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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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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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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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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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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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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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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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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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借款方以
,价值
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或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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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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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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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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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证机关及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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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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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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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 款 方
│ 贷 款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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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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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人):│公证机关: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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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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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公证机关负责人:
(章)││
││ 财会人:(章)│ 经办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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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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