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检察院起诉书上的罪名。定罪原则是在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证据材料的移送和证据的确实充分性。
法律分析
一、检查院起诉书罪名法院能变更吗
可以。法院判决并不会局限于检察院起诉书上出具的意见。如果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均已查明,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当,是可以依法变更罪名进行判决的。最终,二审法院经过慎重调查,认为一审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合理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二、定罪的原则规定
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结语
在司法审判中,法院有权变更检察院起诉书上的罪名,只要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当。定罪原则要求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以犯罪构成为根据。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完备和确实充分等。在二审法院的慎重调查下,一审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判决被认为合理合法,维持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