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法院判决并不会局限于检察院起诉书上出具的意见。如果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均已查明,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当,是可以依法变更罪名进行判决的。最终,二审法院经过慎重调查,认为一审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合理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