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罪名和拘留罪名不一致可以吗?
批捕罪名和拘留罪名不一致是可以的,批准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确有有逮捕必要。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取保候审的罪名就是最后的罪名吗
不是最终的罪名,是公安根据立案时的材料确定的,具体是什么罪名,判多长时间由法院确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确定的罪名只是经初步侦查“涉嫌”的罪名。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都有可能改变案件的性质,当然,最后罪名的确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
三、涉黑案件应该如何下批捕,应该是什么罪名
刑法上的涉黑罪名主要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几种罪名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