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8%比例缴纳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养老保险的基数。
缴费工资不能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能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不足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不计入缴费基数。高于60%,不足300%的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如实申报,漏报、少报、多报缴费基数属违法行为。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办法,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按16%或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划到统筹账户;个人按8%扣缴个人账户养老金。
比如个人上年度每个月平均工资6000元,单位申报时按照6000交费基数申报,个人每个月扣6000×8%=480元/月;单位交6000×16%=960元/月缴纳。
不需要自己缴纳,由用人单位按货币的形式,按月、足额一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