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镇长不管拆迁纠纷。但镇长可以当第三人对拆迁纠纷进行调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镇长属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其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利,也没有对违章违规建筑进行强拆。对于有关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因为拆迁补偿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有关政府部门受理,而不是镇长受理。而对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更不属于镇长的管辖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