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可以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法定条件是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有权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国家机关只能是国务院或者是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权采取本条所规定的紧急应急措施。在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采取由本条所规定的紧急应急措施,这些紧急应急措施主要包括交通管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是对震后灾区产生的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关系的暂时性调整。紧急应急措施限制的是公民或组织的部分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并未被剥夺或全面限制,目的是为了加强应急救助的集中管理,更有力地保护灾区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权利。因此,加强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的集中管理是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重要的特征。
在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可以实行的紧急应急措施包括:
1.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的畅通无阻,使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能够及时到位,及时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防止次生灾害的进一步扩大。
2.对震后短缺的食品、药品等基本生活用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和分配,对生命线工程加以重点保护。
3.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满足地震应急工作的需要。
4.采取其他各种必要的紧急应急措施。如停止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实行停工、停业、停课,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