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和保证的区别有:
1、担保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担保责任的不确定性,保证具有从属性、相对独立性、无偿性、单务性、补充性;
2、担保包括保证,保证是担保的特殊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合同是指什么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在实践中,企业在进行银行贷款时,也经常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以自身财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即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从而实现对资金的贷款需求。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是对从债的担保。这种从属性是指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就无法成立。因为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担保人(即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如果担保人不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合同不成立,那么担保的法律关系就不成立,第三人不享有规定的权利义务,反担保自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违约金的特点
1.违约金具有从属性。违约金与违约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违约金条款产生,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后者仅使债的标的。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违约金才发生其担保作用。因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等传统民法的担保方式也正是为主债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因而才具有担保性。
2.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均能事先了解,而当事人为避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就必须正确履行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债权实现。此点也是违约金与传统担保方式相同之处。
3.第二种观点一般以违约金债务人丧生清偿能力后的实际结果来否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理由不充分。担保不是保险,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即使传统的民法中的担保方式也不能保证债务人履行到期履行债务。
4.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较多,且多与违约所致损失无关,故更能有效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三、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
(一)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三)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四)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五)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