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筹办民办中小学须报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资历证明; (三)拟任校董及校董会主持人,拟聘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教师的资格、资历证明; (四)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五)教学场所、设施等校产证明; (六)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以及举办者、校董会筹措经费的能力和条件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举办者提交的拟办学校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名称; (二)办学宗旨; (三)学校的地址; (四)学校规模和学制,招生的对象和范围; (五)校董会以及校董会主持人和成员产生办法、职权,校董会的议事规则; (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七)组织机构设置; (八)校长、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九)学校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十)学校解散的办法,解散时的善后事项;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