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司财务混同: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一、证明公司财务混合需要收集哪些材料
证明公司的财务混合,需要收集材料如下:
1、收集债务公司交易的发票和文件;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还可以要求涉嫌混合的公司根据案件需要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3、通过网络等其他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合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与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合相关的证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格混同的因素
最高法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10条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