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存储;
3、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向别人借款或者以公司财产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别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属于自己;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