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的;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