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御灾害、对国家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减刑政策对诈骗罪犯的影响与效果分析
减刑政策在处理诈骗罪犯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效果。首先,减刑政策可以为诈骗罪犯提供机会改过自新。通过减轻刑罚,罪犯有更多时间和机会接受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从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找到合法的生计方式。其次,减刑政策也能够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由于诈骗罪犯的数量庞大,采取减刑政策可以缓解监狱的拥挤问题,提高监狱资源的利用率。此外,减刑政策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通过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和行为表现进行减刑,可以更加精确地对待不同的罪犯,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总之,减刑政策对诈骗罪犯的影响和效果是多方面的,既有助于社会安全,又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再教育。
结语
减刑政策对诈骗罪犯的影响与效果分析:减刑政策在处理诈骗罪犯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效果。首先,减刑政策为罪犯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接受教育和培训,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其次,减刑政策减轻了监狱系统的负担,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此外,减刑政策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总之,减刑政策对诈骗罪犯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助于社会安全和罪犯的改造与再教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