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罪的立案标准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且再次高利转贷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1、以转贷获利为目的;
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3、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并再次高利转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於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获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并再次高利转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