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犯罪客体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为单位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犯罪主观要件为明知是国有资产且故意违反规定私分。与贪污罪相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对象、主体和主观方面都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共同贪污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受益。
(二)犯罪对象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三)犯罪主体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共同贪污主观意志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意志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结语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与贪污罪相比,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都存在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集体犯罪意志,旨在非法谋取单位利益,而共同贪污则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