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况: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只能在后投保的保险公司退);第二种情况: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第三情况: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需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第四种情况:车辆被盗超过三个月没有找回来;第五种情况: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第六种情况: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