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连带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如下:
1、担保范围不同,一般担保通常只涉及到单个借款人的借款事项,而连带担保则覆盖了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所有借款事项;
2、追偿方式不同,一般担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欠款时,银行会先向借款人追偿,如果仍然无法偿还,则再向担保人追偿,而连带担保和主借款人的责任是同等的,银行可以直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而不需要先向借款人追偿。
3、财产抵押和信用担保的不同,一般担保通常是通过财产抵押或抵押物出售等方式来进行担保,而连带担保则主要是通过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来获得银行贷款。
作为担保人时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2、有足够的财产或资产;
3、知情并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相比,其涵盖范围更广,追偿方式更加灵活,并且通常更多地依赖于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