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合同定金与预付款不同。一、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二、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三、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有对违约的制裁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能作为制裁性质的给付,如没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对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该款项的当事人。四、预付款没有罚则,只能在对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订金有什么含义
订金有以下含义: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属于预付款性质,此处的订金可以要求退还,起不到担保作用;
2、如果在被收取订金但是并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可要求收款方退还订金,平时在签订一些协议的时候应认清此处的含义,条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包括:
1、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当事人对订金的约定却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功能不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
3、法律后果不同。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债务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综上所述,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