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包括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利用外国贷款的工程和其他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建设单位应在领取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开工,中止施工时需及时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无法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超过六个月的工程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法律分析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a供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项目b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c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d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e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结语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包括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工程、以及其他项目也属于国家重点建设范畴。此外,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相关的项目也属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开工,中止施工时也需要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如果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超过规定时间,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