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该合同被撤销后,是无效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改为可撤销吗
对于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等可变更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等其他财产分割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未请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
二、关于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是: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4、因胁迫而订立的;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债权人撤销权起诉对象有哪些
从形式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四类。
(1)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要约。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遗嘱。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