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登记方通常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并对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做出补偿。如果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除非有赠与或其他约定,否则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法律分析
1、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离婚后,如何公平分割男方父母付的首付款购买的共同房产?
离婚后,对于男方父母付的首付款购买的共同房产的公平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该考虑各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庭责任分担等。其次,需要评估房产的价值增值情况,以确定每一方在房产增值方面的权益。此外,还需要考虑离婚后每一方的经济状况和生活需求,以及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等因素。最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法院裁决等方式,达成一项公平合理的房产分割方案,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分割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离婚后,对于共同房产的公平分割应遵循原则: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房产增值情况、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权等因素。通过协商、调解或法院裁决等方式,达成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确保分割方案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