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有重大过失或者虚假陈述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在知道虚假情况或者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知虚假还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年内行使解除权。因此,被保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故意隐瞒疾病史。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有重大过失或者虚假陈述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在知道虚假情况或者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知虚假还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年内行使解除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而致使保险人无法评估风险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与血糖高有关的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故意隐瞒疾病史,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