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出资占有股权的股东需履行出资责任,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除需向公司缴纳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
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不出资占有公司股权的,其他的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否则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处理股东未出资却占有股份的法律解决方案
对于股东未出资却占有股份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可以通过与股东进行协商,要求其出资或者进行股权转让,以确保股东出资与股份占有相匹配。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股东出资或者进行股权转让。此外,还可以向公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举报该情况,要求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以上是针对股东未出资却占有股份的法律解决方案的简要说明。
结语
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对于未出资却占有股份的情况,可通过协商、诉讼或向监管机构举报解决。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